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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_《烟屿楼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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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烟屿楼笔记》
汉《柳敏碑》写天资之资,从鱼旁,作?资(《隶释》、《汉隶》、《字原》、

  《隶辨》皆误作忄资)。后世拟议纷纷。余谓下是鲠字,盖未写资,先写鲠,半

  字而悟,不复洗去,即于其旁添资字耳。或疑何至率易如此?余谓古碑常有。想

  古人书丹时,洗去或不易故也。今见唐人《造像记》,考字从女旁作?考,而下

  是妣字。盖亦是未写考,先写妣,半字而悟,不复洗去,即于其旁添考字耳。不

  然天下岂有妇人作父,而考字可从女者?此二字一切字书,及俗字梵典并无。

  唐太宗,开国令主。以酷好《兰亭》真迹,至设计画策,亲教其臣赚取之,

  致为盛德之累。物之不可有所蔽也如此。然虽怒老僧之秘吝,而终赐谷物,厚为

  支给。以较后世《清明上河图》之类,其厚薄相去亦天渊矣。

  梁曜北玉绳瞥记云:“许周生家藏柳书石刻,其辞云:‘囗城,柳神所守。

  驱厉鬼,出匕首,福四民,制囗丑。’末题元和十二年,柳宗元。其石乃天启三

  年,得之柳州井中者。”按:此石柳州人谓可以镇妖异。吾友陈子相劢学宦广西

  归,以一本贻余。上有柳州府县官三印。石虽泐而字皆可识。城上是“柳”字,

  丑上是“群”字。谢启昆《粤西金石略》斥为伪书,不足凭。良然。唐人百家刻

  《龙城录》,记与稗海本小异。中一条云:“罗池,北龙城胜地也。役者得白石。

  上微辨刻画云:‘龙城,柳神所守。驱厉鬼。山左首福土氓,制九丑’。余得之,

  不详其理,特欲隐我于斯与?”按:此录前人多谓伪作。今观此条,亦不似柳州

  语。柳本木名,又是其地州名。何以仅据石刻中一柳字,便云特欲隐己于斯耶?

  彼处人云:“此石乃子厚手书,可以辟邪鬼”。子相赠余一纸文,与此小异。

  亭林先生谓:“世人好色,乃至天神地?,皆为之强立妻女名目。余谓荒唐

  诞妄,半出道家。”推原其故,顾氏之言实诛心之论也。近余阅其所著金石文字

  记中之记崔夫人墓志者,有曰:“夫人即今世所传崔莺莺也。此铭得之魏县土中,

  足辨《会真记》之诬,而志墓之功于是为不细矣。”云云。此亦因张莺郢说,横

  档胸中,见似为真,不觉形之楮墨。乃窃笑顾氏咎人好色,而不觉已躬蹈之如此

  也。《旷园杂志》云:“明成化中,淇水横溢,土崩石出,秦给事贯所撰崔夫人

  志铭在焉。志中盛称夫人四德咸备,乃一辱于元微之《会真记》,再辱于王实甫、

  关汉卿《西厢记》,历久志铭显出,为崔莺莺洗冰玉之耻。亦奇矣。”董思翁

  《容台集》亦云:“此碑成化间出于旧魏县废冢。碑立于大中十二年,当以《会

  真记》岁月参考之,是秦志中之崔夫人,无不谓即《会真记》中之崔莺莺者。”

  顾余即以其言考之,元记秦志果即一人耶?则元记记其为女子时事,秦志志其嫁

  后时事。始辱于张,终妻于郑。即使同是一人,为志铭者岂将发其少年中?之丑,

  而曰夫人四德未备耶?然则即秦志咸备之语,而谓可以洗耻,固未必得之数也。

  后又考之秦贯所撰志文,则诸君妄为牵合,非但不足洗元稹记中崔莺莺之耻,而

  适使阅者滋秦贯志中崔夫人之惑,则诸君妄言之过也。秦志但云夫人博陵崔氏,

  并无莺莺之名。不识诸君何以牵扯之。其妄一也。志云夫人卒于大中九年,年七

  十六,逆数之当生于德宗建中元年庚申。至贞元庚辰当二十一岁,乃《会真记》

  明记莺莺生年月。曰今天子甲子岁之七月,又云于贞元庚辰,生十七年矣。然则

  宣宗大中九年乙亥,当七十二岁。何得云享年七十六乎?其妄二也。诸君之谓即

  莺莺者,不过以其夫郑姓耳。夫天下之以崔女为郑妇者,何可胜数?便据为说。

  已可齿冷。而况莺莺本事可信,莫如《会真记》,而《会真记》中绝无所嫁夫姓。

  其妄三也。若以董解元、王实甫、关汉卿等所作《西厢记》为据,则《西厢记》

  是凭空捏造之书,即使姓名全同,亦是偶合,而可据乎?其妄四也。况志文明云,

  府君姓郑名遇。《西厢记》则云姓郑名恒,字伯常。真不知其是何瓜葛,而乃确

  凿牵合之。其妄五也。而不意世多好色狂,且见秦志出土,偶然崔女郑妻,与传

  奇捏造之说相同,遂乃重刻志文,直改姓郑名遇为姓郑名恒。故或遇或恒,世有

  两本。《全唐文》注名遇,下云一名恒。而《金石萃编》灼知其妄,则曰是后人

  妄改,以附于《会真记》者(按:是妄改,以附于《西厢记》,非附《会真记》

  也,此语尚错)。而诸君既误信传奇,又误信改本。其妄六也。夫作《西厢》者

  据《会真》,《会真》不言夫姓,作《西厢》者生后莺莺五六百年,何从知莺莺

  之卒嫁郑恒乎?而可信乎?其妄七也。即使作《西厢》者别有考据,知莺莺实嫁

  郑恒,则莺莺既为有夫之妇,享高寿,生子至六人之多(秦志如此)。而王实甫

  者,何得不顾其后日之率德改行,反为迫叙其为室女时丑行以为佳话,而董解元、

  关汉卿者何得强离其完配之夫妇,故捏情节,谓莺莺卒嫁张生,而郑恒乃至强死

  乎?此虽病狂丧心之人,不敢出此,而谓其言可信乎?其妄八也。然且诸君所以

  毅然牵合两崔者,吾不知其究据何书。据《会真记》乎?则记中仅仅一崔字相同,

  虽三尺童子知其不可据也。据《西厢记》乎?则王实甫记并未言崔氏之嫁郑恒,

  而董解元、关汉卿二记,则直谓崔氏终嫁张生,而郑恒者死矣。然则世必有崔氏

  女、张珙妇之志石出土,而后可以当《西厢记》之莺莺也。必崔氏女尝与张生有

  瓜葛,而又必卒大中九年,年七十二,而后可以当《会真记》之莺莺也。以此诘

  诸君,诸君必自失笑。其妄九也。总之,元稹无赖轻薄,以窃人女子为奇遇,故

  驾名张生,作《会真记》。后人艳羡此事,谱之歌管,凡传奇必有曲折,于是造

  一郑恒,以为曲折;凡传奇必有始末,于是抹本事以为始末。此解元弦索《西厢》

  之意也。王实甫依其情节,为北《西厢》以与《会真》本事不合,乃以一梦作结。

  关汉卿以其无始末也,复依弦索续完之。而郑恒也者,实为子虚乌有,凭空捏造

  之人。故去留生死,一任作者之颠之倒之而已。且元稹隐己姓名,捏称张生,则

  崔之姓,莺莺之名,又焉知非假借者乎?此等文字,听其存留而已,不必深诘也。

  乃不意成化间,有崔夫人志石出土,偶然一崔字,与《会真记》同,又偶然夫姓

  一郑字,与子虚乌有之《西厢记》同,好事者遽附会之,以为崔夫人者,即崔莺

  莺也。意欲为莺莺辨诬洗耻,而不知反为崔夫人含羞蒙垢矣。

  皮光业撰《吴越武肃王庙碑铭》,首云:“粤以唐长兴七载壬辰春季,?凋

  十三?。天下兵马都元帅、尚父守、尚书令、吴越国王弃捐宫馆。”施宿嘉泰

  《会稽志》云:“长兴,后唐明宗年号,止于四年。武肃王以壬辰岁薨,壬辰盖

  长兴三年。《五代史》及刘恕《纪年·开皇纪》、《吴越备史》皆言武肃王以三

  年薨。则碑为误。然当立碑时,光业为其国丞相,亦不应误谬至此。盖皆不可知。”

  于是钱竹汀《养新录》解之曰:“余读《防风山灵德王庙碑》后题宝正六年,重

  光单于阏岁(按《尔雅》是幸卯岁),始悟武肃本以宝正七年壬辰薨,实后唐长

  兴三年。光业以国相制碑,必称宝正,不称长兴无疑。厥后忠懿讳言改元事,乃

  磨去宝正,易以长兴,一时涂饰耳目,不暇计其事迹之不合耳。”余始见钱说,

  亦几是之。而山阴杜丙杰重刻《会稽掇英集》,末附札记,引钱说而非之。谓:

  “如钱说,则宝正上宜无唐字,其后磨改必于两格中叠书三字,痕迹较显,施宿

  等目睹石刻,不应绝不致疑也。”余谓杜说非也,此碑既不可见,焉知原本不作

  粤以宝正之七载,后磨“宝正之”三字,易“唐长兴”岂必两格叠三字耶?其说

  不中肯綮。后余重绎碑文,乃知钱说之妄,而杜说亦击之而未中也。按碑文“弃

  捐宫馆”下即云:“以是岁,明宗皇帝降,太常博士段禺定谥,议曰:‘武肃’。

  诏尚书工部侍郎杨凝式,撰神道碑文,宣翰林待诏张季恭至吴越,书于刊石。后

  二年,岁在敦?(按,《尔雅》是午岁,盖甲午也)。天下兵马元帅、嗣吴越王,

  建庙貌于始封之越国。”夫既大书明宗皇帝,历历纪其恩数。又称其主为嗣王,

  称其国为始封,所以尊朝廷者如此,而文首第一句竟敢书其私改之元,不曰长兴

  而曰宝正,有是理耶?竹汀遽武断之曰:“国相制碑,必称宝正,不称长兴无疑。”

  何愦愦耶!况既可磨改宝正作长兴,又何难改七为三?碑首一句之中,见上半即

  不见下半,乖舛甚显。不暇计及,亦岂有是理耶?又况果有磨改,则施宿亲见此

  碑,何为致疑不决如嘉泰志云云耶?然则何也?曰:此一言可定者。碑文实作长

  兴三载壬辰,写碑者误作七载壬辰,未及检点,遂以付刻。凡写碑笔误,碑版中

  恒事。不知施宿以来,何尽纷纷如此?其不误他字,而适误七字者,则是岁方为

  其国中宝正之七年,盖其国中他件颁发文字,皆是宝正七年壬辰,光业以国相制

  碑,推崇朝廷,不敢不奉正朔。而写碑者,则以习见七年壬辰,因之致混,遂误

  于落笔耳。此事极细小,余以古人哓哓而不得其解,故为正之如此。

  韩魏公四代祖葬赵州,五代祖葬博野。魏公既贵,始物色得之。而疑信相半,

  乃命仪公祭,而开圹各得铭志,然后翕然取信,重加封植,而严奉之。事见《魏

  公集》及费补之衮《梁溪漫志》。补之引此谓志铭之有益。愚按事出大贤,然而

  不可法也。与其开圹,不如存疑。况久失之墓,而可物色得之,当时必有所据。

  何妨封植而严奉之,岂忍开先祖久远之圹,以坚孙曾一时之信乎?吾于是而益叹

  安志石于墓上之为妙法也。

  袁翁苇堤万经者,吾月楼同年世恒之父也。世居东钱湖大堰塘。尝以远祖正

  献公燮墓,县志云在穆公岭,而子孙不知其所。家距岭不甚远,屡率月楼寻觅之。

  碑版全无,竟不可得。于是设正献位虔祭而哀祝之,以期必获。明日,小憩岭中,

  以菸干叩泥地上,似击石声。?土视之,则古之拦墓横石也(俗呼此石为拦土),

  急起而洗涤之,正正献墓前石之倾埋于土中者。详记墓之基址,且云此处去墓几

  丈几尺,墓中有男乔所撰圹志,墓上有杨公简所撰墓志。父子大喜,按其丈尺掘

  之,见砖结小桥,发之得慈湖墓志,遂录其文而还置之,结砖如旧而封之。遍告

  城南及慈溪、镇海诸袁之同祖者,使共修岁事,因是而叹古人作事精详不苟如此!

  先是慈湖撰正献墓志,但见真西山撰正献行状中语及之,而其文不见于慈湖遗书,

  亦未录于袁氏家乘。至是而杨文亦显。

  宋人往往一墓两志,既有墓志,又有圹志。圹志多子孙所作,墓志多出自名

  人。始吾疑之。以为圹志既在穴中,而复置墓志。一穴宽广曾有几何?可容此重

  叠耶?一志已足,两之又安需耶?岂圹志固置穴中,而墓志不过求名手撰著,为

  传世计,不置于墓耶?后闻袁氏修正献公墓,墓上得杨慈湖所作墓志,而后知圹

  志在穴中,墓志则在椁上,又结砖如桥以覆之,而后封土者也。按此法甚善,盖

  年久之墓,夷为平地。误掘者必自上而下,一见墓志,即知古墓,可无开圹之患

  矣。

  张樗寮即之《逸老堂碑》朔误写癸,即于癸上改写朔字。而刻者乃以两字重

  叠,并刻之。余疑当书丹时,既己误写,何难洗去重写,而乃怪诞如此?盖误字

  始不及检,刻成始觉,不得已乃于已刻字上改写,而使工人复刻之耳。然煌煌碑

  板,有如草{高禾},殊不雅观。不如注碑末云,某句某字误写作某。

  古例,志墓但书卒年月日,而无生年月日。此古人重忌日之意。后惟大作家

  犹守此法耳。温公《书仪》载,志石刻文式,但有某年月日终,某年月日葬。至

  《朱子家礼》始云某年月日生。然则,此法坏于南宋也。

  《墓铭举例》云:“陈?有侍郎邹公埋铭,同朱文公女已埋铭例。”按此语

  颇可笑。陈忠肃公,北宋人也。而能下同于南宋人朱文公之例也乎?况一有铭无

  序,一有序无铭。其同者何例也?《举例》又一条云:“朱子有女,已埋铭无序,

  同韩文胡君铭例,题书埋铭,又一例也。”云云。然则其所云陈朱同例者,不过

  是埋铭二字同耳。而即论埋铭二字,实陈创朱同。今但知尊文公,遂并忘其时代

  矣。

  吕氏坤作《四礼疑》多以己意臆见,猜测古礼,而妄讥议之,往往听其辨难,

  似乎有理。及至细心考究,则全无是处。即如其论志石条云:“志于石示来世也。

  文其辞,篆其姓名,合而锢之,以铁埋诸地中,将谁示乎?不若志诸碣。”又曰:

  “志石本注云:‘虑异时误为人所动,见石而知其姓名,庶能掩之。’谬哉,其

  为说也!石在墓头,发及石,则见棺也半矣!两石内向,重重铁束,谁复从容为

  汝钳锤耶?即或开之,岂皆通文辨篆人耶?即知其姓名,死者之德,能致开者之

  重否?即为掩之,能肯复束此石否,石既不束,能必墓不再动否?此说大可笑也。

  不如题姓名于碣面,详家世于碣阴。有功德者,表诸神道,使有目者皆得见之,

  免致误动之尤愈乎?”云云。愚谓吕氏此言,不知古人之所以用心,肆口妄言,

  以疑后世。不可不急为驳正者也。夫志石之设,为盗贼乎?为常人乎?若盗贼,

  则以扌日大墓为能事,题碣表神道,已是招之使来。何况见志石而望其重掩之,

  而复束此石乎?若常人,则各有良心,始虽误掘,未有既见志石,知是人墓,而

  犹下锹锸者,况读其文,知其德行功业如是,而有不为之礼葬者乎?大约墓前碑

  碣,至久不过二三百年,而古墓久远,未有不夷为平地者。贤子孙未必世有拜扫

  之典,既阙表揭之石,又亡沧海桑田,辗转易主。世间地师渊源相承,其相法时

  复相类,故往往有地师指穴,开之而遇古穴者。年代既远,棺骨尽化圹中,空无

  所有。有疑为迁葬之空穴者矣!有疑为藏金之故窖者矣!惟志石,万无朽理,见

  其刻石,遂使人人知是古墓。稍有良心,必将为之掩盖。此孝子慈孙所以作志石

  之遗意。为久远计,非为眼前计也。微旨如此,彼恶知之?

  王桃源先生说,字应求,吾乡所称“庆历五先生”之一也。墓在鄞西。《西

  ?奥志乘》失载,世无知其地者。道光十九年二月,有江三者,将改葬其父。地

  师既定穴,开之见古冢甚大,有二志石。一舒学士信道?所撰《桃源墓志》,一

  鄞人吴矜撰《夫人墓志》,竟毁其墓,复拓两志示人。于是县中士大夫,及王氏

  裔孙,纷纷控告,成大狱。久之,官以买地葬亲,误掘古墓定谳,下江三于狱。

  其罪徒而以其地归王氏,江三以是破家。道光廿三年三月十九日始敛衣冠,改葬

  故地。官之断是狱也,颇怀偏袒(时舒?庵同知恭受为县令,而江三者,虹孙之

  从兄也。其家方为鹾商,与令往来,故袒之),而士大夫操之亦复过蹙。平心论

  之,其始掘也,固平地也。既无表揭王氏,又失防护,不得以发掘为江三罪。及

  见墓志,即非桃源,亦岂宜遽毁之而灭其迹乎?故江三之罪,罪在毁墓,而不在

  发掘。假令江三既见志石,拓本束而还置之,为重掩埋,而加土以封之,且告王

  氏后人,使来修岁时之祭。如此则王氏子孙,当礼谢之,而县中士大夫,亦当称

  道之矣。闻江三家,以觅葬地,每掘人墓,瘗骨他所,而私其地。皆以墓无主者,

  墓中又无识别,遂得任其所为,未尝发觉。桃源墓若非志石,虽复鬼哭,亦谁知

  之(发墓之夜,王氏祠中鬼大哭)?然则志石为功之大如此。而吕氏乃妄言无用,

  何谬也!掘地得志石,为重掩之,或为之成冢,或为之立碑。而志文乃复出人间。

  此等事,古来常有。其见于文集、札记、及志乘、金石书者,多矣。吾独据桃源

  一事,以驳吕氏者,据所亲见也。桃源先生墓甚大,盖不但二穴,必有?葬之子

  孙。以志石不备,不能知耳,冢中有白大碗二,其质甚粗,盖当时明器。亦见古

  人之质也。至遗骨,或曰有之,或曰无之。历年八百,有无诚不易知。江三对簿

  时,力辨无有,问官不能究也。或曰,仅有数骨,彼已取而他掩之矣。

  元人有《孝烈将军碑记》。孝烈将军,木兰也。云姓魏,亳之谯人。来氏

  《樵书》谓:“隋炀帝时,木兰征辽有功,授尚书,不受。帝欲纳宫中,遂自尽。

  赠将军,谥孝烈。”董觉轩沛尝作《木兰考》,云姓花。

  咸丰四年闰七月,山东青州府诸城县中,山鸣如雷,石裂而得一碑,长三尺,

  广一尺。其阳刻符,已漫漶,符上篆刻“周氏辟火符”五字。其阴刻隶书铭辞。

  凡六十五字,辞曰:“河出马,洛出龟,诸布严逐守此碑。藏石白贯日,发石青

  震雷。夏首长福二上纪,三中逢己月满规。增吉半下求我镇木虎,十转重则开。

  九九城府敢言之,遇员益方人始知。”既而其事传之吾乡,云:“山左人无解之

  者。”董觉轩由“木虎十转”推之,谓咸丰四年甲寅者,所谓“木虎”也。逆数

  而上至十甲寅,则延?元年也。考《元史·五行志》云:“延?元年三月己亥,

  白气亘天,连环贯日。”由是而尽得其解矣。“河出马,洛出龟”,发端推数学

  之祖也。“诸布严逐守此碑”,诸布、诸严、诸逐,皆神名,见《汉书·郊祀志》,

  是术数家张大之辞也。“藏石白贯日”,谓埋石之日,有白气贯日也。“发石青

  震雷”,是逆料出石之日,青州将山震如雷鸣也。“夏首长福二上纪”,“夏”

  大也,“首”元也,“长”延也,“福”?也,“二上”,二之上元也,“纪”

  年也。“三中逢己月满规”,“三中”,三月之中也。“逢己”是日逢己亥也。

  “月满规”,十五日也。由《元史·本纪》他月朔推之,三月己亥,当十五日。

  此二句言埋石之岁月日,谓在大元延?元年三月半,己亥十五日也。“增吉半下

  求我镇”,“增吉半下”谓周字。周字匡廓若吉字下半,而又加吉字焉,是周字

  也。言周姓人求我镇压。即其阳所刻之符,盖所以辟火者也。“木虎十转重则开”,

  “木虎”甲寅也。“十转”自延?元年,至今咸丰四年,适十转也。“则”夷则

  也,七月也,“重”再也,谓闰也。此句言,发石岁月谓当在第十甲寅之闰七月

  也。“九九城府敢言之。”九九八十一也,“城”郭也,府守也,“敢言之”敬

  也。《汉书》云:“百寮致敬于三公,丞相用奏记,称敢言之。”故以“敢言之”

  为敬也。考《元史》,此时精数学者,推郭守敬。其本传云:“延?三年卒,年

  八十三。则是年,年实八十一旬,言作符者姓名、年纪,谓八十一岁人郭守敬也。”

  “遇员益方人始知”,员之最著者为员半千,以员字当半千。半千,五百也。方,

  四也。俗呼四为方字。甲寅虽十转而其实只五百四十年。此句是结语,谓当五百

  四十年后,始有人知其事也。余谓觉轩所解甚当。特尚有数处未尽善者。以增吉

  半下当一周字,甚属牵强。愚意,当连上半句解之。三中逢己,是谓三月之半。

  日逢己亥,纪月日已尽,不必再添“月满规”三字。“月满规”者,是谓周字匡

  廓,既有匡廓,而后增吉字,非周字乎?俗呼周为圈吉,正同半下谓下字之半是

  卜字也。盖周姓人往卜云:“将遇火。”乃求郭守敬为符以镇之也。以敢言之当

  敬字,太觉典奥。且但叙年岁、姓名,而下更无辞,亦非也。愚意但以敢字当敬

  字,而言之二字是记事之辞。质言也。犹守此碑,及藏石发石,及求我镇,及开

  字,及人始知之属,皆质言而非隐语也。又末句“遇员益方”四字,如董解亦复

  太强。愚意当是人姓名,或诸城县中官吏姓氏,或倡议发石与动工起石人姓名,

  此不可悬揣者也。其事甚微,而能逆知五百四十一年之后,其碑必出,出时必如

  雷鸣,数学亦可谓精矣!由此而知蔡中郎之逆料孝女碑,王大令之逆计保母砖,

  皆异人术数之学也。

  圹中志石,必不可少。或棺前后,或两棺之间皆可。但须安放平正,不可使

  他日倾侧,致伤吾亲骨也。余葬先大夫,安于中左穴之中间墓,以半石椁为之,

  即俗所云半折衫者。底板上先结砖十余层,然后即砖上加横直石梁,梁上加盖板。

  安志石处,省去砖数层,留方空,大小与志石分寸不爽。其上横空处,用铁条二

  擎之。又于砖之下面,划凿二条厚薄广狭与铁条等,使铁与砖平,不致砖下突起

  也。将葬前一日,余亲指挥匠氏,先安志石。石上下及左右余隙,以水灰补之。

  而火之使燥。此灰不可加桐油,以油灰性黏,恐砖石胶成一片也。石阔砖狭安正

  后,视之中穴左旁,左穴右旁,各吐出志石寸余。既不碍下棺地步,又显然见是

  志石,此法可示后人。故详记之。

  志石二:一志文,一篆盖。两字相向而合之,此古人定法也。朱述之同知绪,

  曾为先大夫及先太夫人两志。文长凡二千数百言。而所具志石,一石长不过四尺

  有奇。余因以意省去篆盖,盖石亦写志文,亦两字相向,刻成后填丹而合之。虽

  与古法不同,实无违礼意者。

  道光十年,吾伯仲二兄,葬先大夫及先妣太李夫人于锡山之黄?奥。一墓三

  穴,其右为吾母陈太夫人生圹。后二十年遭大故,往视,寿穴多土,不洁。于是

  拟补纳志石于生圹中。而别葬陈太夫人,乃以状寄杭州求朱同知作志。既而视已

  葬两穴亦有土,不洁。不得已始定改葬之议。镇海倪芑生公子沣,为定葬地。后

  旧墓数十步,乃营三穴合葬考及两妣。而同知志文寄到,则作两篇分志之。余复

  以意乞张米叔同年庆璜,联书两志,而补记改葬月日于后。凡此皆稍异古法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