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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五 昭九年,尽十二年_《春秋左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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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五 昭九年,尽十二年

《春秋左传正义》


  【经】九年,春,叔弓会楚子于陈。(以事往,非行会礼。)
  [疏]注“以事”“会礼”。
  ○正义曰:此与宣十五年”公孙归父会楚子于宋“其事同也。楚子在彼,鲁敬大国,自往会之,非楚子召使会,自以小国事大国之礼往。

  许迁于夷。许畏郑,欲迁,故以自迁为文。
  [疏]注“许畏”至“为文”。正义曰:许自楚庄王以来,世属於楚,常与郑为仇敌。今畏郑,欲迁都近楚,楚从其意而迁之,故以许自迁为文。若许不欲迁,而楚强迁之,则当云“楚人迁许”,如“宋人迁宿”,“齐人迁阳”。

  夏,四月,陈灾。天火曰灾。陈既巳灭,降为楚县,而书“陈灾”者,犹晋之梁山沙鹿崩,不书晋,灾言系於所灾所害,故以所在为名。
  [疏]注“天火”至“为名”。
  ○正义曰:“天火曰灾”,宣十六年传例也。《公羊》、《穣梁》经皆作“陈火”。《公羊传》曰:“陈巳灭矣,其言陈火何,存陈也。”《穣梁传》曰:“国曰灾,邑曰火。火不志,此何以志?闵陈而存之也。”贾、服取彼为说,言愍陈不与楚,故存陈而书之,言陈尚为国也。杜以《左氏》无此义,故辩而异之云:陈既巳灭,降为楚县,不言楚陈灾,而直书陈灾者,犹如晋之梁山沙鹿崩,不书晋也。以彼不系晋,知法自不当系楚,非是存陈如旧国也。凡灾害所及,系於所灾所害之处,故以所在为名,不复系其本国。大都以名,通例不系国。陈是楚之大都,无缘当系於楚。二传妄说,故杜不从。所灾所害者,所灾谓陈灾是也,所害谓梁山沙鹿崩是也。然灾害系於所灾所害,而宣十六年不直云宣榭火,而以宣榭系成周者,以宣榭其名不显,若不系成周,不知何处宣榭,与此别也。

  秋,仲孙玴如齐。玴,俱缚反。
  冬,筑郎囿。囿音又,苑也。於郎地筑苑。
  【传】九年,春,叔弓、宋华亥、郑游吉、卫赵黡会楚子于陈。(楚子在陈,故四国大夫注。非盟主所召,不行会礼,故不总书。○黡,於减反。)
  [疏]注“楚子”至“总书”。正义曰:往年楚公子弃疾帅师围陈,楚子不亲行也。既灭陈以为县,楚子自往巡行镇抚之。鲁、宋、郑、卫闻其在陈,畏威加敬,各遣大夫往彼会之,非是盟主所召,至亦不行会礼,故鲁史独书己使,不复总书诸国也。传因叔弓所见,故历序四国大夫,以见诸国皆行,非独鲁也。十年,叔孙媠如晋,葬晋平公,传因历序诸国大夫,此意与彼同也。服虔以为此会宋、郑、卫之大夫不书,叔弓后也。服见文七年“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历序诸国,乃云“公后至,故不书所会。凡会诸侯,不书所会,后也。后至不书其国,辟不敏也。”服意准彼为义,故云叔弓后耳。彼为盟主所召,故讳后期。此则楚非盟主,何以当讳?《春秋》之意,岂欲鲁弃晋而从楚,乃为之讳其会楚迟也?且彼不书所会,乃总书诸侯,此若是会,经何以不总书叔弓会诸侯之大夫,传何以不言叔弓会楚子、宋华亥、郑游吉、卫赵黡于陈也?今传以四国大夫共会楚子,义非扈类,足以可明。且叔弓若后,传当言之。传不言后,而服以为后,是欲代丘明为传,非解之也。故杜显而异之,言“不行会礼,故不总书”,见此意。

  二月,庚申,楚公子弃疾迁许于夷,实城父。此时改城父为夷,故传实之。城父县属谯郡。
  [疏]注“此时”至“谯郡”。
  ○正义曰:杜以地名经、传不同,而传言“实”者,则以为名有改易也。传不言“实”,则以为二名并存也。所言“实”者,皆举旧以“实”新,此地旧名城父,此时新改为夷,然言城父是旧名,故传以“实”明之。凡有二义,经书未改之名,传以所改实之。则昭十八年“许迁于白羽”,传云“许迁於析,实白羽”;定十年“公会齐侯于夹谷”,传云“会于祝,其实夹谷”是也。若经书巳改之名,则传亦举其巳改,实其未改之号。即此“许迁于夷”,传云“迁许于夷,实城父”;定十三年“齐侯、卫侯次于垂葭”,传云“次于垂葭,实郹氏”是也。此四者,或经书未改,或经书巳改,传皆上句举其巳改之名,下句实其未改之号。凡一地前后二名者,非谓经时为未改之名,传时为巳改之名,乃於经、传以前,上世之时,巳有所改前后之名。夫子集《史记》而为经,丘明采简牍而作传,《史记》或书其旧名者,即白羽、夹谷是也;或《史记》书其后名者,即夷与垂葭是也。丘明据简牍为传,以所改后名而实之,故僖二十五年“秦取析矣”,襄二十六年声子云“析公之乱”,皆举白羽改为析之后,但简牍称析,故杜云於传时白羽改为析,止谓简牍之时,非丘明作传时也。若其不然,孔子脩经,丘明作传,事相连接,时日不远,岂可脩经时为白羽,作传即改为析?故杜云此四者皆为所在之地旧名,绝於当时,《史记》有遗者也。刘炫不审思杜意,怪僖公、襄公之世巳有析名,而规杜氏,非也。

  取州来淮北之田以益之。益许田。
  [疏]“取州”至“益之”。正义曰:《释例》云:“州来,淮南下蔡县汝水之南也。淮北之田,淮水北田。”则州来邑在淮南,邑民在田在淮北也。许国尽迁于夷,夷田少,故取以益之。

  伍举授许男田,然丹迁城父人於陈,以夷濮西田益之。以夷田在濮水西者与城父人。○濮音卜。迁方城外人於许。成十五年,许迁於叶,因谓之许。今许迁於夷,故以方城外人实其处。传言灵王使民不安。○叶,始涉反。处,昌虑反。
  周甘人与晋阎嘉争阎田。甘人,甘大夫襄也。阎嘉,晋阎县大夫。○阎,以廉反。
  [疏]注“甘人”至“大夫”。
  ○正义曰:孔子父叔梁纥为邹邑之长,《论语》谓孔子为“邹人之子”,是典邑大夫,法当以邑名冠之而称人,知此甘人即是下文甘大夫襄也。甘人是甘县大夫,知阎嘉是晋之阎县大夫名嘉也。甘、阎接竟,田或相侵,故共争之。

  晋梁丙、张趯率阴戎伐颍。阴戎,陆浑之戎。颍,周邑。○趯,他历反。王使詹桓伯辞於晋,辞,责让之。桓伯,周大夫。○詹,之廉反。曰:“我自夏以后稷,魏、骀、芮、岐、毕,吾西土也。在夏世以后稷功,受此五国为西土之长。骀在始平武功县所治釐城,岐在扶风美阳县西北。○夏,户雅反,注同。骀,他来反,依字应作邰。芮,如锐反。岐,其宜反。长,丁丈反,下师长同。治,直吏反。釐,本又作漦,他来反,又音来,一音力之反。
  [疏]注“在夏”至“西北”。
  ○正义曰:《周语》云:“昔我先世后稷,以服事虞、夏。及夏之衰也,弃稷弗务,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案《本纪》不窋是后稷之子,继其父业,世为大国,故受此五国为西土之长也。《释例·土地名》云:“魏,河东河北县也。芮,冯翊临晋县芮乡是也。毕在京兆长安县西北。骀在武功。岐在美阳。今案其地,芮在魏之西南百馀里耳。岐在骀之西北,无百里也。《诗》称后稷封邰,与岐、毕相近,为之长可矣。计魏在邰东六百馀里,而令邰国与魏为长,道路太遥。公刘居豳,又在岐西北四百馀里。此传极言远竟,而辞不及豳,并不知其故。

  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东土也。乐安博昌县北有蒲姑城。○蒲,如字,又音薄。奄,於捡反。乐音洛。
  [疏]“及武”至“东土”。正义曰: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外薄四海,皆为周地。上文既言“西土”,故以下唯说三方。其实西方所至,过於上文,自岐以西,犹是周竟,但不复重言之耳。服虔云:蒲姑、商奄,滨东海者也。蒲姑,齐也。商奄,鲁也。二十年传曰:“蒲姑氏因之。”定四年传曰:“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

  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亳,吾北土也。肃慎,北夷,在玄菟北三千馀里。○巴,必加反。燕,於贤反。亳,步各反。
  [疏]“巴濮”至“北土”。
  ○正义曰:《土地名》云:巴,巴郡江州县也。楚南郡江陵县也。邓,义阳邓县也。建宁郡南有仆夷地。然则巴、楚、邓,中夏之国,唯濮为远夷耳。《土地名》又云:燕国,蓟县也。亳是小国,阙,不知所在,盖与燕相近,亦是中国也。唯肃慎为远夷。
  ○注“肃慎”至“馀里”。
  ○正义曰:《书·序》云:“成王既伐东夷,肃慎来贺。”《鲁语》云:“武王克商”,“肃慎氏贡楛矢”,韦昭云:“肃慎,东北夷之国,去扶馀千里。”晋之玄菟,即在辽东北。杜言玄菟北三千里,是北夷之近东者。故杜言北夷,韦言东北夷。

  吾何迩封之有?迩,近也。
  [疏]“吾何迩封之有”。
  ○正义曰:言我之封疆,何近之有。迩,近也。

  文、武、成、康之建母弟,以蕃屏周,亦其废队是为,为后世废队,兄弟之国当救济之。○蕃,方元反。屏,必井反。队,直类反,注同。为,于伪反,注同。
  [疏]“文武”至“是为”。
  ○正义曰:传称“虢仲、虢叔,王季之穆”,是文王母弟也。管、蔡、鄇、霍、鲁、卫、毛、聃,《史记》以为武王之母弟也。唐叔,成王之母弟也。其康王之母弟,则书传无文。文王,周之始王,故言文王。文王未得封诸侯也。弟以同母为亲,故言母弟耳,所封非同母者亦多矣。建为国君,所以为藩篱,屏蔽周室,使与天子蔽鄣患难,亦其虑后世子孙,或有废队。王命望诸侯共救济之,是为此也。

  岂如弁髦,而因以敝之?童子垂髦始冠,必三加冠,成礼而弃其始冠,故言“弁髦因以敝之”。○弁,皮彦反,本又作卞。髦音毛。始冠,古乱反。
  [疏]“岂如”至“敝之”。
  ○正义曰:“岂如弁髦,因以敝之”者,弁谓缁布冠,髦谓童子垂髦。凡加冠之礼,先用缁布之冠,敛括垂髦。三加之后,去缁布之冠,不复更用,故云“因以敝之”。今王自比,岂得将王室如缁布冠,加髦之后,不须复用,因以敝之?犹言以我王家封建晋国之后,因即弃而不事之也。
  ○注“童子”至“冠也”。
  ○正义曰:案礼,未髻之时必垂髦,故云童子垂髦也。《士冠礼》始冠缁布冠,次加皮弁,次加爵弁,是“始冠必三加冠”也。其记冠义云:“始冠缁布之冠”,“冠而敝之可也”。《玉藻》亦云:“始冠缁布冠,自诸侯下达,冠而敝可也”。郑玄云:“本大古耳,非时王之法服也”。是言本古而暂冠,既加而即弃。是礼成而弃其始冠,故云“弁髦而因以敝之”也。弁有爵弁、皮弁,嫌缁布之冠不得名弁,故云“弁亦冠也”。《周礼》“弁师掌冕”,是弁为大名也。刘炫以为弁、髦二物,以童子垂髦为髧彼两髦,又云因以敝之者,谓亲没不髦。案礼,加冠以后,亲没以前,身即成人,犹自垂髦,何得云“童子垂髦?髦既亲没乃弃,杜注何以不言亲没也?若三加之后,弃弁不弃髦,杜注何得云“弃其始冠”?故言“弁、髦因以敝之”,既连髦而言,明非亲没之髦也。髦之形像,郑注《士丧礼》云“未闻”。

  先王居梼杌于四裔,以御螭魅,言梼杌,略举四凶之一。下言四裔,则三苗在其中。○梼,徒刀反。杌,五忽反。裔,以制反。御,鱼吕反。螭,敕知反。魅,本又作鬽,武冀反。
  [疏]注“言梼”至“其中”。正义曰:文十八年传称:舜臣尧“流四凶族,浑敦、穷奇、梼杌、饕餮,投诸四裔,以御螭魅。”先儒皆以为浑敦,髈兜也;穷奇,共工也;梼杌,鲧也;饕餮,三苗也。此传以晋率阴戎伐颍,止须言饕餮耳,而云梼杌者,略举四凶之一耳。下言四裔,则三苗在其中可知也。若直说鲧,当言居梼杌于羽山,不须言四裔也。

  故允姓之奸,居于瓜州。允姓,阴戎之祖,与三苗俱放三危者。瓜州,今敦煌。○奸,古颜反。瓜,古华反。敦,都门反。煌音皇。
  [疏]注“允姓”至“敦煌”。正义曰:此言主责阴戎。知允姓,阴戎之祖也。言“允姓之奸”者,谓其奸邪之人,恶言之也。《尚书》云:“窜三苗于三危。”此言允姓居于瓜州,时同而人别,知与三苗俱放於三危也。

  伯父惠公归自秦,而诱以来,僖十十五年,晋惠公自秦归。二十二年“秦晋迁陆浑之戎於伊川”。使逼我诸姬,入我郊甸,则戎焉取之。邑外为郊,郊外为甸。言戎取周郊甸之地。○逼,彼力反。甸,徒遍反。焉,於虔反,又如字。
  [疏]“则戎焉取之”。
  ○正义曰:焉犹何也。若不由晋,则戎何得取周之地也?
  ○注“邑外”至“之地”。
  ○正义曰:《释地》云:“邑外谓之郊。”《周礼·载师》“掌任土之法”具叙王畿之内,远近之次,自国中以外,有近郊、远郊、次甸、次稍、次县、次都,是郊外为甸也。陆浑之戎居伊洛之间,是取周郊甸之地。

  戎有中国,谁之咎也?咎在晋。○咎,其九反。后稷封殖天下,今戎制之,不亦难乎?后稷修封疆,殖五穣,今戎得之,唯以畜牧。○殖,时力反。疆,居良反。畜,许又反,一音许六反。牧音目,又音茂。伯父图之。我在伯父,犹衣服之有冠冕,木水之有本原,民人之有谋主也。民,人。谋主,宗族之师长。
  [疏]“我在”至“主也”。
  ○正义曰:“言我周存在於伯父有益,如衣服云云。

  伯父若裂冠毁冕,拔本塞原,专弃谋主,虽戎狄,其何有余一人?”伯父犹然,则虽戎狄,无所可责。晋率阴戎伐周邑,故云然。
  [疏]“虽戎”至“一人”。
  ○正义曰:言伯父我亲犹自如此,则虽戎狄,其何有思义於我一人?既无恩亲,侵我亦无可责。

  叔向谓宣子曰:“文之伯也,岂能改物?言文公虽霸,未能改正朔,易服色。○伯如字,又音霸。翼戴天子,而加之以共。翼,佐也。自文以来,世有衰德,而暴灭宗周,宗周,天子。以宣示其侈,诸侯之贰,不亦宜乎?且王辞直,子其图之!”宣子说。王有姻丧,外亲之丧。○说音悦。
  [疏]“王有姻丧”。
  ○正义曰:隐元年传云:“士逾月,外姻至。”姻是外亲,故杜云“外亲之丧”也。服虔云:妇之父曰姻。王之后丧父,於王亦有服义,故往吊。案妻父为姻,虽有此称,王之纳后,必取诸侯之女。后之父母,不得身在京师。往吊可耳,何以得致襚也?以致襚言之,知是外亲之丧耳。不知外亲丧是谁死。

  使赵成如周吊,且致阎田与襚,襚,送死衣。○襚音遂,赠死衣服。反颍俘。王亦使宾滑执甘大夫襄以说於晋。晋人礼而归之。宾滑,周大夫。○俘,方夫反。滑,乎八反,又于八反。说如字,又音悦。
  夏,四月,陈灾。郑裨灶曰:“五年,陈将复封。封五十二年而遂亡。”子产问其故。对曰:“陈,水属也。陈,颛顼之后,故为水属。○复,扶又反,下注复封皆同。
  [疏]“陈,水属”。
  ○正义曰:陈,颛顼之后。颛顼以水德王天下,故为水属也。陈是舜后,舜为土德,不近言土属,而远系颛顼为水属者,盖裨灶知陈将欲复兴,须取水为占验,假此以为言耳,未必帝王子孙,永与所承同德。楚之先世,尝为火官,即以火为楚象。岂复五行之官,后世皆依其行乎?此皆贤哲有以知之,非吾徒所测。

  火,水妃也,火畏水,故为之妃。○妃,方非反,一音配,注同。
  [疏]注“火畏”至“之妃”。
  ○正义曰:阴阳之书,有五行妃合之说:甲乙,木也。丙丁,火也。戊已,土也。庚辛,金也。壬癸,水也。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木畏金,以乙为庚妃也。金畏火,以辛为丙妃也。火畏水,以丁为壬妃也。水畏土,以癸为戊妃也。土畏木,以已为甲妃也。杜用此说,故云“火畏水,故为之妃”也。服虔云:“火,离也。水,坎也。《易·卦》:《离》为中女,《坎》为中男,故火为水妃。”

  而楚所相也。相,治也。楚之先祝融,为高辛氏火正,主治火事。○相,息亮反,注同。
  [疏]注“相治”至“火事”。正义曰:相训助也。主火而助君为治,故以为治也。二十九年传曰:“火正口祝融。”颛顼氏有子曰犁,为祝融。《楚世家》云:高阳生称,称生卷章,卷章生犁。犁为高辛氏火正,甚有功,能光融天下,帝喾命曰祝融。共工作乱,帝使黎诛之而不尽,帝诛黎,而以其弟吴回为后,复居火正,为祝融。回生陆终,陆终生子六人,六曰季连,楚其后也。是楚之先为火正,治火事。

  今火出而火陈,火,心星也。火出,於周为五月,而以四月出者,以《长历》推,前年误置闰。
  [疏]注“火心”至“置闰”。
  ○正义曰:襄九年传曰:“心为大火”,十七年传曰:“火出”,“於周为五月”。今经书“四月,陈灾”,传言“火出而火陈”。火得以四月出者,《长历》云:闰当在此年五月,后而在前年,故火以四月出也。《长历》以为前年闰八月,则此年四月五日得中气,二十日得五月节,故四月得火见。

  逐楚而建陈也。水得妃而兴,陈兴则楚衰,故曰逐楚而建陈。
  [疏]注“水得”至“建陈”。
  ○正义曰:杜以陈为楚邑,楚人在陈,陈兴则楚衰,故曰逐楚而建陈。当谓逐去楚人之在陈者,若穿封戌为陈公者也,但殴逐楚国之人,於义甚通。刘炫乃改逐为遁,言火逃遁,去楚而建立陈国,而规杜,非也。

  妃以五成,故曰五年。妃,合也。五行各相妃合,得五而成,故五岁而陈复封,为十三年陈侯吴归于陈传。○妃音配,注妃并同。
  [疏]注“妃合”至“陈传”。
  ○正义曰:“妃,合”,《释诂》文也。《易·系辞》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郑玄云:天地之气各有五,五行之次:一曰水,天数也。二曰火,地数也。三曰木,天数也。四曰金,地数也。五曰土,天数也。此五者,阴无匹,阳无耦。故又合之:地六为天,一匹也。天七为地,二耦也。地八为天,三匹也。天九为地,四耦也。地十为天,五匹也。二五阴阳各有合,然后气相得,施化行也。是言五行各相妃合生数,以上皆得五而成,故云“五岁而陈将复封”。

  岁五及鹑火,而后陈卒亡,楚克有之,天之道也,故曰:五十二年。”是岁岁在星纪,五岁及大梁,而陈复封。自大梁四岁而及鹑火,后四周四十八岁,凡五及鹑火,五十二年。天数以五为纪,故五及鹑火,火盛水衰。
  [疏]注“是岁”至“水衰”。
  ○正义曰:如杜所注,岁星每年而行一次,至昭三十二年,则岁星在寅,未至於丑。其传云:“越得岁而吴伐之”,故服氏以为“有事于武宫”之岁。龙度天门,谓十五年岁星从申越未而至午。历家以周天十二次,次别为百四十四分。岁星每年行一百四十五分,是岁星行一次外剩行一分,积一百四十四年乃剩行一次,故昭十五年得超一辰。今杜氏既无此义,而三十二年岁星得在丑者,但岁星之行,天之常数,超辰之义,不言自显,故杜不注。若然,楚卒灭陈,在哀十七年,则岁星当逾鹑火至鹑尾。而云“五及鹑火”者,以颛顼岁在鹑火而灭,故裨灶举大略而言云“五及鹑火”,不复细言残数。虽至鹑尾,亦经由鹑火。天有五星,又大微宫中有五帝坐,又四方中央亦有五,是天数以五为纪,故“丑及鹑火”也。岁星,天之贵神,所在之国必昌。岁在鹑火,火得岁星之助,火既盛而水则衰。

  晋荀盈如齐逆女,自为逆。○为,于伪反。还,六月,卒于戏阳。魏郡内黄县北有戏阳城。○戏,许宜反。殡于绛,未葬。晋侯饮酒乐。膳宰屠蒯趋入,请佐公使尊。公之使人执尊酌酒,请为之佐。○乐音洛。屠音徒。《礼记》作杜。蒯,苦怪反。使尊,如字亦所吏反。许之。公许之。而遂酌以饮工,工,乐师师旷也。○饮,於鸩反,下又饮同。
  [疏]注“工乐师师旷也”。
  ○正义曰:《礼记·檀弓》说此事云:“知悼子卒,未葬,平公饮酒,师旷、李调侍。”知工即师旷也,外嬖叔即李调也。

  曰:“女为君耳,将司聪也。乐所以聪耳。○女音汝,下皆同。
  [疏]注“乐所以聪耳”。
  ○正义曰:乐以和心,声从耳入,故乐者所以聪耳。大师掌乐,务使君聪,故为君耳,将司聪也。

  辰在子卯,谓之疾日。疾,恶也。纣以甲子丧,桀以乙卯亡,故国君以为忌日。○丧,息浪反。
  [疏]注“疾恶”至“忌日”。
  ○正义曰:训疾为恶,言王者恶此日。不以举吉事也。《尚书·武成》篇云:“时甲子昧爽,受率其旅若林,会于牧野。罔有敌于我师,前徒倒戈,攻于后以北,血流漂杵”。是纣以甲子丧也。《诗》云:“韦顾既伐,昆吾夏桀”,言昆吾与桀同时死也。十八年传,“二月乙卯,周毛得杀毛伯过而代之。苌弘曰:毛得必亡,是昆吾稔之日也。”昆吾之死与桀同日,知桀以乙卯亡也。以此二王之亡为天诛之日,故国君以为忌日,恶此日也。《檀弓》云:“君子有终身之忧”,“故忌日不乐”。郑玄云:“谓死日也。”彼谓亲亡之日,至此日而念亲,故忌此日,“不用举吉事”,非是恶此日也。此与忌日名同意异。

  君彻宴乐,学人舍业,为疾故也。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言痛疾过於忌日。○舍音舍。为,于伪反,下为是同。女弗闻而乐,是不聪也。”不闻是义而作乐。又饮外嬖嬖叔,外都大夫之嬖者。
  [疏]注“外都”至“嬖者”。
  ○正义曰:此言外嬖嬖叔,即李调是也。《礼记》云:“调也,君之亵臣也。”既云亵臣,而谓之外嬖,知是外都大夫之嬖者,犹晋献公时有外嬖梁伍,东关嬖伍。

  曰:“女为君目,将司明也。职在外,故主视。服以旌礼,旌,表也。礼以行事,事,政令。事有其物,物,类也。物有其容。容,貌也。今君之容,非其物也,有卿佐之丧而作乐欢会,故曰非其物。而女不见,是不明也。”亦自饮也,曰:“味以行气,气以实志,气和则志充。
  [疏]“服以”至“不明”。
  ○正义曰:吉有弁冕,凶有衰麻。礼有吉凶之异,作衣服以表之。如此之类,“是服以旌礼”也。《周礼·司服》:六冕以祭祀,皮弁以视朝,韦弁以即戎,冠弁以田猎。如此之类,是“礼以行事”也。传称“哀有哭泣,乐有歌舞”,如此之类,是“事有其物”,言行事各有其物类也。记称衰麻则有哀色,端冕则有敬色,介胃则有不可犯之色。《周礼·保氏》:教国子六仪:“一曰祭祀之容,二曰宾客之容,三曰朝廷之容,四曰丧纪之容,五曰军旅之容,六曰车马之容。”《少仪》曰:“言语之美,穆穆皇皇。朝廷之美,济济翔翔。祭祀之美,齐齐皇皇。车马之美,騱騱翼翼。鸾和之美,肃肃雍雍。”如此之类,是“物有其容”也。君有卿佐之丧,宜有悲哀之貌,而与群臣饮酒作乐,今君之容貌,非其类也,而女不见,是不明也。

  志以定言,在心为志,发口为言。言以出令。臣实司味,二御失官,而君弗命,臣之罪也。”工与嬖叔,侍御君者,失官,不聪明。
  [疏]“味以”至“罪也”。
  ○正义曰:调和饮食之味以养人,所以行人气也。气得和顺,所以充人志也。志意充满,虑之於心,所以定言语也。详审言语,宣之於口,所以出号令也。臣实主掌食味,今工师不聪,叔也不明,二侍御者并失其官,而君不出令以罪之,必是食味失宜,是臣之罪也。

  公说,彻酒。初,公欲废知氏而立其外嬖,为是悛而止。说音悦。知音智,下同。悛,七全反。
  [疏]“公说”至“而止”。
  ○正义曰:公心欲废知氏,故轻悼子之丧,不废饮酒,得蒯以礼责之,乃知君臣义重,其礼不可辄废,为是悛而止。悛,改也,改革前意也。《礼记》记此事,饮酒事同,而其言尽别。记是传闻,故与此异。二者必有一谬,当传实而记虚也。

  秋,八月使荀跞佐下军以说焉。跞,荀盈之子知文子也。佐下军,代父也。说,自解说。○跞,本又作栎,力狄反,徐音洛。
  孟僖子如齐殷聘,礼也。自叔老聘齐,至今二十年,礼意久旷,今脩盛聘,以无忘旧好,故曰礼。○好,呼报反。
  [疏]注“自叔”至“曰礼”。
  ○正义曰:襄二十年,叔老聘齐,至今二十年,更不遣聘,是邦交礼意久旷绝也。殷训盛也。今脩盛聘,以无忘旧好,故礼之也。《聘礼》云:“小聘曰问,不享,有献不及夫人,主人不延几”,“不郊劳”。然则聘礼,经之所言,是大聘也。《王制》云:“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郑玄云:“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聘礼既是大聘,使卿矣。殷聘,又当盛於大聘。不知以何为盛,或当享礼之物多矣。

  冬,筑郎囿,书时也。季平子欲其速成也,叔孙昭子曰:“《诗》曰:‘经始勿亟,庶民子来。’《诗·大雅》。言文王始经营灵台,非急疾之,众民自以子义来,劝乐为之。○亟,纪力反。乐,如字,又五教反,一音洛。
  [疏]“诗曰”至“子来”。
  ○正义曰:《大雅·灵台》之篇也。言文王经始灵台之基趾,其意勿使急成之,但其众民自以子成父事而来劝乐,而早成之耳。子成父事,不待督帅,故云“子来”,以示民乐之意。

  焉用速成?其以剿民也。剿,劳也。○焉,於虔反。剿,初交反,又子小反。无囿犹可,无民其可乎?”
  【经】十年,春,王正月。
  夏,齐栾施来奔。耆酒好内,以取败亡,故书名。○耆,市志反,传同。好,呼报反。
  秋,七月,季孙意如、叔弓、仲孙玴帅师伐莒。三大夫皆卿,故书之。季孙为主,二子从之。
  [疏]注“三大”至“从之”。正义曰:成二年鞍之战,鲁四卿并书,此三卿皆书,重兵详内,故备书之。其他国行兵,唯书元帅而已,略外也。传云“平子伐莒取鄎”,平丘又独见执,明是季孙为伐莒之主,二子从之。

  戊子,晋侯彪卒。五同盟。○彪,彼虬反。
  九月,叔孙媠如晋。
  葬晋平公。三月而葬,速。
  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成卒。十一同盟也。无冬,史阙文。○成音城,何休音恤。
  [疏]注“五同盟”。正义曰:彪以襄十六年即位,其年盟于湨梁,十九年于祝柯,二十年于澶渊,二十五年于重丘,二十七年于宋,不数元年虢会,是五同盟。
  ○注“十一同盟”。
  ○正义曰:成以成十六年即位,十七年盟于柯陵,十八年于虚朾,襄三年于鸡泽,五年于戚,九年于戏,十一年于亳城北,十五年及向戌盟于刘,十六年于溴梁,十九年于柷柯,二十年于澶渊,二十五年于重丘,二十七年于宋,元年于虢,皆鲁、宋俱在,凡十三同盟。杜意盟数多者不数特盟,襄十五年向戌盟于刘,及虢盟不数,故十一。刘炫并数,以规杜过,非也。如此数盟不同者,或由转写误。

  【传】十年,春,王正月,有星出于婺女。(客星也,不书,非孛。○婺,武付反。孛,满对反。)郑裨灶言於子产曰:“七月戊子,晋君将死。今兹岁在颛顼之虚,(岁,岁星也。颛顼之虚谓玄枵。○裨,婢支反。虚,起鱼反,注同。枵,许骄反。)
  [疏]注“岁岁”至“玄枵”。
  ○正义曰:《释天》云:“玄枵,虚也。颛顼之虚,虚也。”郭璞曰:“虚在正北”,“颛顼水德,位在北方。”当以北方三次,以玄枵为中。玄枵次有三宿,又虚在其中。以水位在北,颛顼居之,故谓玄枵虚星,为颛顼之虚也。

  姜氏、任氏,实守其地。姜,齐姓。任,薛姓。齐、薛二国守玄枵之地。○任音壬,注同。居其维首,而有妖星焉,告邑姜也。客星居玄枵之维首。邑姜,齐大公女,晋唐叔之母。星占,婺女为既嫁之女,织女为处女。邑姜,齐之既嫁女,妖星在婺女,齐得岁,故知祸归邑姜。○大音泰。
  [疏]“居其”至“姜也”。
  ○正义曰:维者纲也,玄枵次有三宿,女为其初,女是次之纲维也。居其维首,谓星居之也。其玄枵维首,而有妖异之星焉,以将死之妖告邑姜也。邑姜,齐女。告邑姜,言其子孙当死也。

  邑姜,晋之妣也。天以七纪,二十八宿,面七。○妣,必履反。宿音秀。
  [疏]“邑姜,晋之妣也”。正义曰:《曲礼》云:“生曰母,死曰妣。”郑玄云:“妣之言媲,媲於考也。”邑姜,唐叔之母,故为“晋之妣也”。邑姜亦是成王之母,而於周无灾,任、姜共守其地,而不告薛女,此则裨灶自知,非吾徒所能测。

  戊子,逢公以登,星斯於是乎出。逢公,殷诸侯居齐地者。逢公将死,妖星出婺女,时非岁星所在,故齐自当祸,而以戊子日卒。
  [疏]“戊子”至“乎出”。
  ○正义曰:昔戊子之日,逢公死,其神以此日登天。於时有星,是此星也,於是婺女乎出。尔时妖星出於婺女,而戊子逢公死。今此星亦出婺女,知戊子晋君当死也。逢公死日,星出婺女,当时犹有书记,故裨灶得而知之。
  ○注“逢公”至“日卒”。
  ○正义曰:二十年,晏子说齐地云“有逢伯陵因之”,则陵是逢君之始祖也。《周语》说玄枵之次云:“我皇妣,大姜之侄,伯陵之后,逢公之所冯神也。”孔晁云:大姜,大王之妃,王季之母也。女子谓昆弟之子曰侄。伯陵,大姜之祖。逢公,大姜之侄,伯陵之后。逢公,殷诸侯也。然则伯陵之后世为逢君,皆是逢公,未知戊子卒者何名号也。逢公死时,妖星亦出婺女,於时岁星不在齐分,故齐地之君自当其祸。此时岁在齐分,故外孙当之。

  吾是以讥之。”为晋侯彪卒传。
  齐惠栾、高氏皆耆酒,栾、高二族,皆出惠公。信内多怨,说妇人言,故多怨。○说音悦。彊於陈、鲍氏而恶之。恶陈、鲍。○恶,乌路反,注同。夏,有告陈桓子曰:“子旗、子良将攻陈、鲍。”亦告鲍氏。桓子授甲而如鲍氏,遭子良醉而骋,欲及子良醉,故聘告鲍文子。○聘,敕领反。遂见文子,文子,鲍国。则亦授甲矣。使视二子,二子,子旗、子良。则皆从饮酒。桓子曰:“彼虽不信,彼传言者。○传,直专反。闻我授甲,则必逐我。及其饮酒也,先伐诸。”陈、鲍方睦,遂伐栾、高氏。子良曰:“先得公,陈、鲍焉往?”欲以公自辅助。○先伐诸,一本无伐字。焉,於虔反,下焉归同。遂伐虎门。欲入,公不听,故伐公门。
  [疏]“齐惠栾高氏”。
  ○正义曰:齐惠公生子栾、公子高。高生子尾,尾生子良。栾生子雅,雅生子旗。旗生是栾孙,良是高孙。孙以王父字王父字为氏,皆出惠公,故曰惠栾高氏也。“遂伐虎门”。
  ○正义曰:《周礼·师氏》“掌以美诏王”,“居虎门之左,司王朝”。郑玄云:“虎门,路寝门也。王日视朝於路寝,门外画虎焉,以明勇猛於守宜也。司犹察也,察王之视朝,若有善道可行者,则当前以诏王。”彼师氏察王得失,明其近王,故以虎门为路寝门。此亦当然。或以虎门非路寝门,当是宫之外门,不与《周礼》同。

  晏平仲端委立于虎门之外,端委,朝服。
  [疏]注“端委,朝服”。
  ○正义曰:元年传刘定公谓赵文子云:“吾与子弁冕端委”,哀七年传曰:“大伯端委以治周礼”,则端委是在公之服,故云朝服。郑玄云:诸侯与其臣皮弁以视朔,朝服以视朝,其朝服玄冠缁布衣素积以为裳也。

  四族召之,无所往。四族,栾、高、陈、鲍。其徒曰:“助陈,鲍乎?”曰:“何善焉?”言无善义可助。“助栾、高乎?”曰:“庸愈乎?”罪恶不差於陈、鲍。○差,初卖反。“然则归乎?”曰:“君伐焉归?”公召之而后入。公卜使王黑以灵姑钅率,吉。请断三尺焉而用之。王黑,齐大夫。灵姑钅,公旗名。断三尺,不敢与君同。○钅,扶眉反,又音。率,所律反,徐所类反。断,丁管反,注同。
  [疏]“公卜”至“用之”。
  ○正义曰:公卜,卜与栾、高战也。灵姑钅者,齐侯旌旗之名。卜使王黑以此灵姑钅之旗率人以战,得吉也。礼,诸侯当建交龙之旂,此灵姑钅,盖是交龙之旂,当时为之名,其义不可知也。知是旗者,以“请断三尺而用之”,故知是旗。

  五月,庚辰,战于稷,稷,祀后稷之处。○稷,地名,六国时齐有稷下馆。处,昌虑反。栾、高败,又败诸庄。庄,六轨之道。
  [疏]注“庄,六轨之道”。正义曰:《释宫》云:“六达谓之庄。”旧说皆云“六道旁出”。杜皆以一达为一轨。

  国人追之,又败诸鹿门。鹿门,齐城门。栾施、高彊来奔。高彊不书,非卿。陈、鲍分其室。晏子谓桓子:“必致诸公。让,德之主也,让之谓懿德。凡有血气,皆有争心,故利不可强,不可强取。○争,争斗之争。强,其丈反,注同。思义为愈。义,利之本也,蕴利生孽。姑使无蕴乎!蕰,畜也。孽,妖害也。○蕰,纡粉反。孽,鱼列反。畜,敕六反。可以滋长。”桓子尽致诸公,而请老于莒。莒,齐邑。○长,丁丈反。桓子召子山,子山、子商、子周,襄三十一年子尾所逐群公子。私具幄幕、器用、从者之衣屦,私具,不告公。○幄,於角反。幕音莫。从,才用反。屦,九具反。而反棘焉。棘,子山故邑。齐国西安县东有戟里亭。子商亦如之,而反其邑。子周亦如之,而与之夫于。子周本无邑,故更与之。济南於陵县西北有于亭。反子城、子公、公孙捷,三子,八年子旗所逐。而皆益其禄。凡公子、公孙之无禄者,私分之邑。桓子以已邑分之。国之贫约孤寡者,私与之粟。曰:“《诗》云‘陈锡载周’,能施也。《诗·大雅》。言文王能布陈大利,以赐天下,行之周徧。○载,如字。《诗》作哉。毛云:哉,载也。郑云:始也。施,始豉反,下注同。徧音遍。桓公是以霸。齐桓公亦能施以致霸。
  [疏]“曰诗”至“以霸”。
  ○正义曰:“曰”者,桓子辞也。既私施与,又言已施之意。《大雅·文王》之篇。锡,赐;载,行;周,遍也。言文王能布陈太利,以赐天下,行之周遍,此言文王之能施也。桓公亦用此能霸诸侯,焉得不务施乎?言巳多施为此也。

  公与桓子莒之旁邑,辞。让不受。穆孟姬为之请高唐,陈氏始大。穆孟姬,景公母。传言陈氏所以兴。○为,于伪反。
  秋,七月,平子伐莒,取鄎,鄎,莒邑。取鄎不书,公见讨平丘,鲁讳之。○鄎,古杏反。献俘,始用人於亳社。以人祭殷社。○俘,芳夫反。亳,步洛反。臧武仲在齐,闻之,曰:“周公其不飨鲁祭乎!周公飨义,鲁无义。《诗》曰:‘德音孔昭,视民不佻。’《诗·小雅》。佻,偷也。言明德君子必爱民。○视如字,《诗》作示。佻,他彫反。佻之谓甚矣,而壹用之,将谁福哉!壹,同也,同人於畜牲。○畜,许又反。
  [疏]“诗曰”至“福哉”。
  ○正义曰:《小雅·鹿鸣》之篇也。孔,甚;昭,明;佻,偷也。言君子之人为宾客,德音甚明,其视下民不偷薄苟且也。偷之巳谓甚矣,而一同畜牲用之,将谁肯福祐之哉!“佻,偷”,《释言》文。李巡曰:“佻,偷薄之偷也。”孙炎曰:“偷,苟且也。”

  戊子,晋平公卒。如裨灶之言。郑伯如晋,及河,晋人辞之。游吉遂如晋。礼,诸侯不相吊,故辞。九月,叔孙媠、齐国弱、宋华定、卫北宫喜、郑罕虎、许人、曹人、莒人、邾人、薛人、杞人、小邾人如晋,葬平公也。经不书诸侯大夫者,非盟会。郑子皮将以币行。见新君之贽。○见,贤遍反,下不得见、下文因见同。贽音至。子产曰:“丧焉用币?用币必百两,载币用车百乘。○焉,於虔反。乘,绳证反。
  [疏]“百两”。
  ○正义曰:《尚书》:“武王戎车三百两”,孔安国云:“兵车称两。”

  “百两必千人,千人至,将不行。行,用也。不行,必尽用之。不得见新君,将自费用尽。○费,芳味反,下同。几千人而国不亡?”言千人之费不可数。○几,居岂反。数,所角反。子皮固请以行。既葬,诸侯之大夫欲因见新君。叔孙昭子曰:“非礼也。”弗听。叔向辞之,曰:“大夫之事毕矣。送葬礼毕。而又命孤,孤斩焉在衰绖之中,既葬,未卒哭,故犹服斩衰。○衰,七雷反。绖,直结反。其以嘉服见,则丧礼未毕。其以丧服见,是重受吊也。大夫将若之何?”皆无辞以见。子皮尽用其币。归,谓子羽曰:“非知之实,难将在行之。言不患不知,患不能行。○嘉服见,如字,又贤遍反,下同。重,直用反。以见,贤遍反,下同。夫子知之矣,我则不足。言巳由子产之戒,既知其不可,而遂行之,是我之不足。
  [疏]“非知”至“不足”。
  ○正义曰:《尚书·说命》云:“非知之艰,行之惟艰。”此言出彼意也。非知之实为难,将在行之为难也。言子产语已已既知之,知而不行,所以自悔。夫子子产知之矣,知丧不用币也,我则知不足矣。

  《书》曰:‘欲败度,纵败礼。’逸《书》。○败,必迈反,下同。
  [疏]“书曰”至“败礼”。正义曰:《尚书·太甲》篇也,孔传云:“言巳放纵情欲,毁败礼仪法度。”

  我之谓矣。夫子知度与礼矣,我实纵欲,而不能自克也。”欲因丧以庆新君,故纵而行之,不能自胜。○胜音升。昭子至自晋,大夫皆见。高彊见而退。高彊,子良。昭子语诸大夫曰:“为人子,不可不慎也哉!昔庆封亡,子尾多受邑而稍致诸君君,以为忠而甚宠之。将死,疾于公宫,在公宫被疾。○语,鱼据反。辇而归,吾亲推之。推其车而送之。○推如字,又他回反,注同。其子不能任,是以在此。忠为令德,其子弗能任,罪犹及之,难不慎也。丧夫人之力,弃德旷宗,以及其身,不亦害乎?夫人谓子尾。旷,空也。○任音壬,下同。丧,息浪反。夫音扶,注同。
  [疏]“难不慎”。
  ○正义曰:言人居身,难可不谨慎。

  《诗》曰:‘不自我先,不自我后。’其是之谓乎。”《诗·小雅》。言祸乱不在他,正当已身。以喻高彊身自取此祸。
  冬,十二月,宋平公卒。初,元公恶寺人柳,欲杀之。元公,平公大子佐也。○恶,乌路反。寺,又作侍。
  [疏]“诗曰”至“我后”。
  ○正义曰:《正月》,大夫剌幽王也。云:“父母生我,胡俾我瘉?不自我先,不自我后。”注云:“父母,谓文武也。”“天使父母生我,何故不长遂我,而使我遭此暴虐之政而病?此何不出我之前,居我之后?”穷苦之情,苟欲免身。“平”。
  ○正义曰:谥法:“内外宾服曰平。”“元”。正义曰:谥法:“好建国都曰元。”

  及丧,柳炽炭于位,以温地。○炽,尺志反。炭,吐旦反。将至,则去之。使公坐其处。○去,起吕反。恶,乌路反。比葬,又有宠。言元公好恶无常。○比,必利反。好,呼报反。恶,乌路反。
  【经】十有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
  葬宋平公。
  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蔡侯虽弑父而立,楚子诱而杀之,刑其群士,蔡大夫深怨,故以楚子名告。○虔,其连反。般音班。弑,申志反,传放此。
  [疏]注“蔡侯”至“名告”。
  ○正义曰:蔡侯虽弑父而立,实宜受讨,但立为君於蔡巳十三年,楚子诱而杀之,又刑其群士,不以弑父之罪讨之。蔡大夫深怨楚子,故以楚子名赴告。礼,诸侯不生名。书名,是罪绝之事。以其名告,欲使诸国之史书名,以罪绝之也。若是楚告,不当自罪其君,知是蔡人告也。公子围杀君取国,改名曰虔。

  楚公子弃疾帅师围蔡。
  五月,甲申,夫人归氏薨。昭公母,胡女,归姓。
  大蒷于比蒲。
  仲孙玴会邾子盟于祲祥。祲祥,地阙。○比音毗,徐扶夷反。祲,子鸩反,徐又七林反。
  秋,季孙意如会晋韩起、齐国弱、宋华亥、卫北宫佗、郑罕虎、曹人、杞人于厥慭。厥慭,地阙。佗,徒何反。慭,鱼靳反,徐五巾反,一音五辖反。
  九月,已亥,葬我小君齐归。齐,谥。○齐,如字。
  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师灭蔡,执蔡世子有以归,用之。用之,杀以祭山。
  [疏]“蔡世子”。
  ○正义曰:父既死矣,犹称世子者,君死而国,被围未暇以礼即位,故国以世子告。

  【传】十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葬平公也。(嫌以聘事行,故传具之。)
  景王问於苌弘曰:“今兹诸侯,何实吉?何实凶?”苌弘,周大夫。○苌,直良反。对曰:“蔡凶。此蔡侯般弑其君之岁也,岁在豕韦,襄三十年,蔡世子般弑其君,岁在豕韦。至今十三岁,岁复在豕韦。般即灵侯也。○复,扶又反,下岁复在同。弗过此矣。言蔡凶不过此年。楚将有之,然壅也。蔡近楚,故知楚将有之。楚无德而享大利,所以壅积其恶。○壅,於勇反,注及后同。近,附近之近,下同。岁及大梁,蔡复楚凶,天之道也。楚灵王弑立之岁,岁在大梁,到昭十三年,岁复在大梁。美恶周必复,故知楚凶。楚子在申,召蔡灵侯。灵侯将往。蔡大夫曰:“王贪而无信,唯蔡於感,蔡近楚之大国,故楚常恨其不服顺。○於感,户暗反。今币重而言甘,诱我也,不如无往。”蔡侯不可。三月,丙申,楚子伏甲而飨蔡侯於申,醉而执之。夏,四月,丁巳,杀之,刑其士七十人。公子弃疾帅师围蔡。传言楚子无道。○重,直用反。韩宣子问於叔向曰:“楚其克乎?”对曰:“克哉!蔡侯获罪於其君,谓弑父而立。而不能其民,不能施德。天将假手於楚以毙之,借楚手以讨蔡。○毙,婢世反。何故不克?然脄闻之,不信以幸,不可再也。楚王奉孙吴以讨於陈曰,将定而国。陈人听命,而遂县之。事在八年。今又诱蔡而杀其君,以围其国,虽幸而克,必受其咎,弗能久矣。桀克有缗,以丧其国。纣克东夷,而陨其身。纣为黎之蒷,东夷叛之。桀为仍之会,有缗叛之。故伐而克之。○缗,武巾反。丧,息浪反,下且丧君同。陨,于敏反。
  [疏]“桀克”至“其身”。
  ○正义曰:桀身奔南巢,故云丧国也。纣首县白旗,故云陨身也。

  楚小位下,而亟暴於二王,能无咎乎?天之假助不善,非祚之也,厚其凶恶,而降之罚也。且譬之如天,其有五材,而将用之,力尽而敝之,是以无拯,不可没振。金木水火土五者为物,用久则必有敝尽,尽则弃捐,故言无拯。拯犹救助也。不可没振,犹没不可复振。○亟,欺冀反,数也。咎,其又反,下同。祚,本又作酢,在路反。拯,拯济之拯,注同。振,之慎反。捐,以专反。救,本亦作捄,音救。不可复振,扶又反,本或作没振。
  [疏]“楚小”至“咎乎”。正义曰:亟,数也。比於桀纣,则楚小位下,而数行暴虐,甚於桀纣二王,能无咎恶乎。“是以”至“没振”。
  ○正义曰:拯音焌之上声也。《方言》云:“出溺为拯。”拯是救助之义,天之用楚,如人用五材,力尽而敝,敝则弃之,是以无救助之者。拯是救溺之名,遂以救溺为喻也,不可沈没之后复振救之。振,亦救也。言楚如没水,不可救也。
  ○注“金”至“弃捐”。
  ○正义曰:金木水火土五者之材皆为物用,用久则必敝尽,敝尽则弃捐之。捐亦弃也。言天之用楚,亦如此也。

  五月,齐归薨,大蒷于比蒲,非礼也。
  孟僖子会邾庄公,盟于祲祥,脩好,礼也。蒷非存亡之由,故临丧不宜为之。盟会以安社稷,故丧盟谓之礼。○好,呼报反。泉丘人有女,梦以其帷幕孟氏之庙,泉丘,鲁邑。○梦以其帷,位悲反,一本作梦以帷。幕音莫。遂奔僖子,其僚从之。邻女为僚友者,随而奔僖子。○僚,力彫反。盟于清丘之社,曰:“有子,无相弃也。”二女自共盟。僖子使助薳氏之簉。簉,副倅也。薳氏之女为僖子副妾,别居在外,故僖子纳泉丘人女,令副助之。○薳,为彼反,本又作蒵。簉,本又作造,初又反。《说文》簉从艹。倅,七对反。令,力呈反。
  [疏]注“簉副”至“助之”。
  ○正义曰:礼有副车、倅车,皆谓副贰之车也。簉亦副倅之意。妻为正適,妾为副贰,薳氏之女,先为副贰,别居在外,故使泉丘人女与之聚居,令副助而为对偶之。

  反自祲祥,宿于薳氏,生懿子及南宫敬叔於泉丘人。其僚无子,使字敬叔。字,养也,似双生。○生如字,或一音所敬反。
  [疏]“於泉丘人”。
  ○正义曰:以传直云“宿於薳氏”,即连言“生懿子及南宫敬叔”,氏薳氏所生,故传显云“生懿子及南宫敬叔於泉丘人”。“於泉丘人”宜上读为句。

  楚师在蔡,向四月之师。○向,本又作曏,亦作向,同,许亮反。晋荀吴谓韩宣子曰:“不能救陈,又不能救蔡,物以无亲,物,事也。
  [疏]“物以无亲”。
  ○正义曰:物,事也。事事如此,以是故无人肯亲我晋国。

  晋之不能,亦可知也。巳为盟主,而不恤亡国,将焉用之?”将焉,於虔反。
  秋,会于厥慭,谋救蔡也。不书救蔡,不果救。郑子皮将行。子产曰:“行不远,不能救蔡也。蔡小而不顺,楚大而不德,天将弃蔡以壅楚,盈而罚之,盈楚恶。蔡必亡矣。且丧君而能守者,鲜矣。三年,王其有咎乎!美恶周必复,王恶周矣。”元年,楚子弑君而立,岁在大梁。后三年,十三岁,岁星周,复於大梁。○鲜,息浅反。复,於扶反,一本又作复在。晋人使狐父请蔡于楚,弗许。狐父,晋大夫。○狐音胡。
  单子会韩宣子干戚,单子,单成公。视下言徐。叔向曰:“单子其将死乎!朝有著定,著定,朝内列位常处,谓之表著。○著,张虑反,徐治居反,注及下同。处,昌虑反。
  [疏]注“者定”至“表著”。
  ○正义曰:著定,谓伫立定处,故谓朝内列位常处也。《周礼·司士》:“正朝仪之位,辨其贵贱之等。王南乡,三公北面东上,孤东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门之右,南面东上。大仆大右,六仆从者,在路门之左,南面西上。”郑玄云:“此王日视朝事於路门外之位。”此是朝上之位,贵贱有定处也。“会有表”,亦是位之定处。但“著”下言“定”,则“表”亦是“定”,故直言“会有表”耳。俗本“表”下有“旗”,谬也。野会设表为位,亦当有物记处,如今之位版也。“谓之表著”者,杜意当以下文“表著之位”谓此也。刘炫谓下文有“著”有“表”,二文不同,以“著定”为“朝有著”,不得谓之“表著”而规杜氏。今知非者,杜意当以下“文会朝之言,必闻於表著”,故於“朝有著”之文,并探下文“会有表”以配“著”,故云“谓之表著”,所以覆结下文,非谓“著”之一字,即名“表著”也。刘炫不达杜旨,而为规过,非也。

  会有表,野会,设表以为位。
  [疏]注“野会”至“为位”。
  ○正义曰:礼,诸侯建旂设旂以为表也。《周礼·司仪》云:“将合诸侯,则令为坛三成,宫旁一门。”《觐礼》云:“诸侯觐于天子,为宫方三百步,四门坛十有二寻,深四尺”,“上介皆奉其君之旂置于宫,尚左,公侯伯子男,皆就其旂而立。”郑玄云:“置于宫者,建之豫为其君见王之位也。诸公中阶之前,北面东上。诸侯东阶之东,西面北上。诸伯西阶之西,东面北上。诸子门东,北面东上。诸男门西,北面东上。尚左者建旂,公东上,侯先伯,伯先子,子先男,而位皆上东方也。诸侯入壝门,或左或右,各就其旂而立,王降阶南乡见之。”是天子於野会诸侯,设表以为位也。《周礼·大司马》:中冬教大阅,门立四表,是以设表为位也。盟主之会诸侯,必亦旂表位。大夫聚会,亦应有以表位。但无文以言耳。

  衣有襘,带有结。襘,领会。结,带结也。○襘,古外反,《说文》云,带所结也。会朝之言,必闻于表著之位,所以昭事序也。视不过结襘之中,所以道容貌也。言以命之,容貌以明之,失则有阙。今单子为王官伯,而命事於会,视不登带,言不过步,貌不道容,而言不昭矣。不道不共,不昭不从,貌正曰共,言顺曰从。○道音导,下同。
  [疏]“言不过步”。
  ○正义曰:言声所闻,不过一步。
  ○注“貌正”“曰从”。
  ○正义曰:《洪范》五事:“貌曰恭,言曰从。”其意云容貌当恭恪,言是则可从,是“貌正曰共,言顺曰从。”

  无守气矣。”为此年冬单子卒起本。
  [疏]“无守气”。
  ○正义曰:言无守身之气,将必死。

  九月,葬齐归,公不慼。晋士之送葬者,归以语史赵。史赵曰:“必为鲁郊。”言昭公必出在郊野,不能有国。○语,鱼据反。
  [疏]“晋士”至“鲁郊”。
  ○正义曰:传称:文襄之制,夫人丧,士吊,大夫送葬。此言晋士送葬者,盖大夫来而士为介,未必士独行也。此士以公不慼语史赵,故特言士耳。“必为鲁郊”,言昭公必为鲁人所逐而出在郊。

  侍者曰:“何故?”曰:“归,姓也。不思亲,祖不归也。”姓,生也。言不思亲则不为祖考所归祐。○祐音又。叔向曰:“鲁公室其卑乎!君有大丧,国不废蒷。谓蒷比蒲。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慼。国不恤丧,不忌君也。忌,畏也。君无慼容,不顾亲也。国不忌君,君不顾亲,能无卑乎?殆其失国。”为二十五年公孙於齐传。
  冬,十一月,楚子灭蔡,用隐大子于冈山。蔡灵公之太子,蔡侯庐之父。○冈音刚。庐,力吴反。
  [疏]“用隐大子于冈山”。
  ○正义曰:此时楚以畜牲用之,无人为之作谥。必是蔡侯庐归国,乃追谥其父为隐耳。《释例·土地名》冈山阙,不知其处。经言“以归,用之”,必是楚地山也。

  申无宇曰:“不祥。五牲不相为用,况用诸侯乎?五牲,牛、羊、豕、犬、鸡。○为,于伪反,或如字。
  [疏]“况用诸侯”。
  ○正义曰:世子虽未即位,以其父既死,则当君处,故以诸侯言之,甚之也。
  ○注“五牲”至“犬鸡”。
  ○正义曰:《尔雅》以此五者并马为六畜,《周礼》谓之六牲。但马非常祭所用,故去马而以此五者当之。

  王必悔之。”悔为暴虐。
  十二月,单成公卒。终叔向之言。楚子城陈、蔡、不羹。襄城县东南有不羹城,定陵西北有不羹亭。○羹旧音郎,《汉书·地理志》作更字。
  [疏]“不羹”。
  ○正义曰:古者羹舋之字音亦为郎,故《鲁颂·閟宫》、《楚辞·招魂》与史游《急就篇》羹与房、浆、糠为韵。但近世以来,独以此地音为郎耳。

  使弃疾为蔡公。王问於申无宇曰:“弃疾在蔡,何如?”对曰:“择子莫如父,择臣莫如君。郑庄公城栎,而寘子元焉,使昭公不立。子元,郑公子。庄公寘子元於栎。桓十五年,厉公因之,以杀栎大夫檀伯,遂居栎,卒使昭公不安位而见杀。○栎,力狄反。
  [疏]注“子元”至“见杀”。
  ○正义曰:杜以子元为郑公子,曼伯与檀伯为二人。“庄公城栎,而置子元”,又使檀伯为栎邑大夫,故厉公得因子元而杀檀伯。刘炫以为传言“城栎以置子元”,当谓赐元以栎,则以元为栎邑之长。若其别有大夫,子元寄居於栎,便是城栎以置檀伯,何言“置子元”也?若厉公因子元以杀檀伯,则子元是栎邑之一夫耳,岂是庄公城栎之咎乎?且桓十五年传云“郑伯因栎人杀檀伯”,不言因子元也。子元,郑之公子,不得为栎人也。郑玄云:子元即檀伯也。厉公杀檀伯,居栎,因栎之众逼弱昭公,使至杀死。案桓五年传云“子元请为左拒”,即云“曼伯为右拒”,则曼伯、子元,近是为一。以规杜氏。今知刘说非者,案晋封桓叔于曲沃,而以栾宾传之。郑使许叔居许,而以公孙获为佐。楚使大子建居城父,而以奋杨助之。并是一邑之内,而有二人。则“庄城栎而置子元”,别有檀伯居栎,何为不可?子元共栎邑之人而纳厉公,但此因弃疾在蔡,故特指子元。桓十五年直明厉公之入,故总言栎人,辞有彼此,不可为怪。刘子元为曼伯。案隐五年传云:“曼伯与子元潜军,军其后。”又下云“郑二公子败燕师于北制”,是子元非曼伯也。刘妄规杜,非也。

  齐桓公城穣,而寘管仲焉,至于今赖之。城穣在庄三十二年。臣闻五大不在边,五细不在庭。上古,金木水火土,谓之五官。玄鸟氏、丹鸟氏亦有五,又以五鸠鸠民,五雉为五工正,盖立官之本也。末世随事施职,是以官无常数。今无宇称习古言,故云五大也。言五官之长,专盛过节,则不可居边。细弱不胜任,亦不可居朝廷。
  [疏]注“上古”至“朝廷”。
  ○正义曰:二十九年传曰:“有五行之官,是谓五官。”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牧,水正曰玄冥,土正曰后土”。是上古金木水火土,谓之五官也。十七年传云:少皞氏“纪於鸟,为鸟师而鸟名。凤鸟氏,历正也。玄鸟氏,司分者也。伯赵氏,司至者也。青鸟氏,司启者也。丹鸟氏,司闭者也。”是玄鸟、丹鸟亦有五也。彼传又云:“五鸠,鸠民者也。五雉,为五工正。”数皆有五。盖古立官之本,以五为常。末世随事施职,是以官无常数,不复以五耳。今无宇称习古言,故云三大也。言五官之长,其人大大,专盛过节,则不可居边城,或将据边城以陵本国也。五官之长大细弱,则不胜其任,不能使威行於下,将为人所陵,亦不可居朝廷也。贾逵云:“五大谓大子、母弟、贵宠公子、公孙、累世正卿也。”郑玄云:“大子,晋申生居曲沃是也。母弟,郑共叔段居京是也。贵宠公子,若弃疾在蔡是也。贵宠公孙,若无知食渠丘是也。累世正卿,卫甯殖居蒲、孙氏居戚是也。五细,贱妨贵,少陵长,远间亲,新间旧,小加大也。不在庭,不当使居朝廷为政也。”此五大、五细,无宇唯言五耳,不知五者何谓,故先儒各自以意言之。虽杜之言亦无明证,正以彼不必通,故改之耳。

  亲不在外,羁不在内。今弃疾在外,郑丹在内。襄十九年,丹奔楚。君其少戒。”王曰:“国有大城,何如?”对曰:“郑京、栎实杀曼伯,曼伯,檀伯也。厉公得栎,又并京。○曼音万。
  [疏]注“又并京”。
  ○正义曰:厉公并京,传无其事,正以京栎连言,故云又并京。

  宋萧、亳实杀子游,在庄十二年。齐渠丘实杀无知,在庄九年。渠丘,今齐国西安县也,齐大夫雍廪邑。
  [疏]注“在庄”至“廪邑”。
  ○正义曰:渠丘为雍廪之邑,传无其文。以彼传言“雍廪杀无知”,此云“齐渠丘实杀无知”,以此知渠丘是雍廪邑也。郑众以渠丘为无知之邑,无知不坐邑死,何以言渠丘杀无知?萧亳非子游之邑,渠丘不得为无知邑。

  卫蒲、戚实出献公,蒲,甯殖邑。戚,孙林父邑。出献公在襄十四年。○出,如字,徐音黜。若由是观之,则害於国。末大必折,折其本。尾大不掉,君所知也。”为十三年陈蔡作乱传。○掉,徒吊反。
  [疏]“则害”至“不掉”。
  ○正义曰:宋杀子游,齐杀无知,乃是赖得大邑,以讨篡贼。而谓之“害於国”者,以其能专废置,则是国害。天子之建诸侯,欲令蕃屏王室,诸侯之有城邑,欲令指挥从巳,不得使下邑制国都,故大城为国害也。“末大必折”,以树方喻也。“尾大不掉”,以畜兽喻也。《楚语》说此事云:“制城邑若体牲焉,自首领股肱,至於拇指毛脉,大能掉小,故变而不勤。”“夫边境者,国之尾也,譬之如牛马,处暑之既至,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