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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自康熙五十二年以次)[七]_《红楼梦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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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自康熙五十二年以次)[七]

《红楼梦新证》


    一七二六 雍正四年 丙午

      曹頫在江宁织造任。曹雪芹三岁。

      三月,頫与孙文成因织缎粗糙各罚俸一年。

       内务府红本档(六三号),本年三月初十日总管胤禄等题:御用绸缎轻薄议处事,略云:“……查律书内载凡织缎粗糙轻薄者,应笞五十。因此依律将郎中孙文成、员外郎曹頫……各罚俸一年……”

      苏州织造胡凤翚获罪籍家,举家自经死;高斌继任。

       《永宪录》卷四叶九记本年:“督理苏州织造兼监浒关税胡凤翚革职,与妻年氏妾卢氏雉经死,--凤翚而为宜兴令,巡抚张伯行大计罢之。上即位特(原作持)起内务府郎中,妻与温肃皇贵妃为姊妹(按温肃当作敦肃,年羹尧之妹也)。至是,饬回京,惧罪死。后以保母子员外郎海保继其职,由是宠任。十三年今上

    (按此乃《永宪录》作者称乾隆语)登极,亦惧罪吞金死。”

        按胡凤翚下场极惨,今故宫藏雍正朱批折曾以此抱怨勘司此案之上官,与其苛于后,何如严于前,以为考逼太过。如雍正者,尚言不忍,慘可知矣。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云:“因忆姚安公官刑部时,织造海保方籍没,官以三步军守其宅,宅及数百间。……”此海保正即上述凤翚之后任(八年任),乃亦籍家自尽,织造之下场皆若是焉。则以织造一职,亲信优肥,关系复杂,及罪一发,祸不旋踵。曹家能不至是,已为万幸矣。

       《江南通志》卷百五《职官志·文职》叶十:苏州织造:高斌,镶黄旗,雍正四年任。

      十一月末,頫因织品粗薄叠被诘责追赔。

       十一月二十九日内务府奏,略云:“……现由三处织造赔送之上用缎一百四十一匹、官缎八十六匹,绸一百九十六匹,经臣等验看,如数收讫,并遵旨将前挑出之粗糙轻薄之绸缎交给伊等查问。据员外郎曹頫、司库那尔泰共同跪叩回答:奴才等系特命办理织造之人,所织绸缎轻薄粗糙,实属罪过。奴才等此后定要倍加谨慎,细密纺织。奴才等尚有何话说等语……。奉旨:胡凤翚既死勿论。曹頫现在此地,著将曹頫所交绸缎内轻薄者,完全加细挑出,交伊织赔。倘内务府总管及库上官员徇情不加细查出,仍收轻薄绸缎存库,若经朕查出后,则将内务府总管及库上官员决不轻轻放过也!钦此。”

      本年正月,治允禟。

       按自正月初四日起,叠发谕旨数允禟及其党羽之“罪”。雍正谓九门捕役拿获允禟门下亲信毛太、佟保将密码书信缝于骡夫衣袜内寄往西宁。讯允禟子弘旸,供称系允禟寄来“格子一张,学习照样缮写书信寄去”。又谓允禟应赔公项银十三万两,假作窘迫,而将所得于揆叙(纳兰成德之弟)之银数百万两带往西宁,恣意费用,要结人心,今在毛太家中搜出借券八十馀纸,乃借与众姓之银十万馀两。又谓雍正即位命允禩“辅政”晋封亲王时,伊妻党往贺,伊妻云:“有何喜可贺!恐不能保此首领尔!”因复举禩、禟“罪状”,著将允禩黄带子革去,“以严宗牒”,又革允禟、苏努、吴尔占黄带子。又将允禩之“母妃”自其府中“迎归宫中供养”。旋大学士九卿等又“合词参奏”允禟,命交与允禩、允禵议处。

      谕户部,两淮巡盐噶尔泰“盐政肃清,甚属可嘉”,赏银议叙。

       按此曹、李以后第一得宠之新巡盐也。据称:“从前两淮盐课亏欠甚多,自噶尔泰办理以来,历年商欠、正项、赢馀,俱一一完纳”,今盐商公捐二十四万两,亦愿报部拨解,命解部之项共三十二万两中将二万赏给噶尔泰。

       又按,至雍正五年正月,噶有密折,中云:“访得曹頫年少无才,遇事畏缩,织造事务交与管家丁汉臣料理。臣在京见过数次,人亦平常。”雍正批云:“原不成器。”“岂止平常而已!”(《雍正朱批谕旨》)可见新宠之乘机谗贬,而雍正对曹家之久怀忌心矣。此条蒙李华先生检示。

      禁黄铜铸器,已铸者交官估价给值。

      发遣前到王府嚷闹、抄抢李延禧家之内务府犯于云、贵、川、广极边。

      勒令将允禩之妻“休回外家”,并“降旨与伊外家人等另给屋数间居住,严加看守,不可令其往来潜通消息。”旋勒令自尽,并散骨扬灰。

      刑部等议奏隆科多罪状。

       按其词云:“隆科多挟势婪赃,差家人王五、牛伦陆续索取揆叙家人安图名下骡马段匹古玩等物,并银十四万两;此外复收取赵世显、满保、甘国璧、苏克济、程光珠。姚让、张其仁、王廷扬、年羹尧等金八百两、银四万二干二百两。隆科多世受国恩,贪婪犯法,应将尚书一等公并世职俱行革去,照大不敬律拟斩立决。”雍正以彼时于隆科多尚有使用,不即从,仅革尚书,将牛伦正法。程光珠革职留任,张其仁、姚让皆令“调来引见”!安图者,即著名书画收藏者安三(歧)之子。康熙时明珠为相,安三甚用事,令潜处扬州,挟巨资行三十万引盐;明珠病革,还京师;明珠子揆叙卒,无后,以家财八百万献官府,令胤禟掌之,予安三百万两资生。图弟崶,隶允禟门下,仍居扬州行盐。可注意者,甘国璧亦在名单中,此曹家又一姻亲也。

      二月,圈禁允禩。

       此一圈禁,亦经过种种把戏:初群臣“合词”奏请正法,不允;革宗室王为民王,旋命削王爵,在宗人府“看守”,至是始命“圈禁高墙”。高墙者,严酷之特殊牢狱也。《永宪录》卷三记年羹尧械系至京圈于胤?空府条下叙云:“闻国法圈禁有数等:有以地圈者,高墙固之;有以屋圈者,一室之外,不能移步;有坐圈者,按膝而坐,莫能举足;有立圈者,四围并肩而立,更番迭换,罪人居中,不数日委顿不支矣。又重罪,颈、手、足上九条铁链,即不看守,亦寸步难前也。”至三月,改其名为阿其那。

      宗人府参奏允禵门下太监刘玉逃走,私遣家人往丰润县缉捕,“扰民生事”,应降为镇国公。得旨“宽免”。

      五月,将允禵自马兰峪守陵处撤回,与子白起一处禁锢寿皇殿旁。

       按寿皇殿在万岁山(今景山公园)。余尝有句题永忠诗集云:“将军抚远莅西陲,万岁高墙命若丝。……”盖谓胤禵本康熙帝废胤礽后之意中继位人选,其所以遣驻于阃外,正所以荣宠之,干练之,不意雍正夺位,一朝夕间,“皇储”变为高墙罪囚,其未与胤禩等同归命尽,亦一髮之间耳。永忠者,允禵之孙,有吊曹雪芹绝句。

      杀鄂伦岱、阿尔松阿于盛京遣所。(佟国纲之子也)

      谕大学士等查禁捏造小钞。

       其词略云:“从前阿其那、允禟、允禵等,结党营私,每好造言生事;凡僧、道、喇嘛、医、卜、星、相,甚至优人、贱隶,以及西洋人,大臣官员之家奴,俱留心施恩,相与往来,以备其用。若欲排陷何人,即捏造无影响之言,使此等人传播,以簧惑无识见之辈。”复驳辩“报房小钞”之不实,命“务究根源,以戒将来,以惩奸党。”

      前两江总督查弼纳(已革职)供出苏努、七十、隆科多结党事,颇被“温词”。

       雍正言曾询查弼纳八次,皆不肯言,故革总督来京,九链绑交王大臣讯问。今供称“苏努、七十、阿灵阿、揆叙、鄂伦岱、阿尔松阿,结为朋党,协力欲将阿其那致之大位。……隆科多专擅威权,又结文揆叙、阿灵阿,各处邀买人心为彼羽翼。”供词实一网尽之。雍正得此奴才,甚中其意,颇有好语,称为“尚有良心”,将罪“悉行宽免”,“尔果痛改前愆,朕尚有用尔之处”。旋用为内务府包衣昂邦、镶红旗固山额真。复命穷治苏努、七十之子孙等人无数。按查弼纳字石侯,满洲镶蓝旗人,子佐领那清阿为苏努婿。可知其本属雍正之敌对党,至是投降出卖同党,雍正用以管辖内府包衣,则此人关系曹家之命运殊极重要者也。

      钱名世因以诗投赠年羹尧,“御书”“名教罪人”匾令悬挂住宅,廷臣赋“诗”恶刺,并谕旨令其本人“刊刻进呈”,各省学校各颁一部。

      改允禟名为塞思黑。

      繁词数万言数允禩、允禟、允禵等之“罪”,命传抄与京城内外一体知之。

       按此等雍正所撰妙文,可谓空前绝后。其中透露:“而小人惑于流传之言,以为塞思黑可邀大位,以致众口纷纷,此亦世所罕闻也。”有蔡怀玺者,曾投字帖于允禵院内,有“二七变为主,贵人守宗山;以九王之母力太后……”等语。又有郭允进作书抛入塞愣额轿中,内云:“十月作乱,八佛被囚,军民怨新主,……”又谓雍正即位以来遭旱潦饥荒之灾。观此,足见当时人心不服。

      广东“奸徒鼓众打抢米厂,殴伤官弁,喧闹公堂,内有旗标兵丁”,巡抚杨文乾请派大臣驰往审究。

      穷治苏努、七十子孙,分散数省禁锢。

      六月,诸王大臣公同奏议阿其那罪状四十款,塞思黑罪状二十八款,允禵罪状一十四款,“请正典刑”。因发繁词谕旨,谓“不能即断”,命将参奏及谕旨颁示中外“使咸知朕万难之苦衷,天下臣工自必谅朕为宗社久安长治之计实有不得已之处也。”

      七月,谕大学士等:据弘春奏:阿其那曾得允禵银二十万两,塞思黑曾得六万两;著将弘春奏词及阿其那回奏与满汉各衙门观看。

      谕内阁:“朕即位以来,外间流言有谓朕好钞没人之家产者……”繁词剖辩。

      谕刑部:各直省命案内或缘细事斗殴误伤致命者,具题到部,已、未入秋审案内,除情由可恶不准宽免外,其馀一百七十七名俱著释放。

       并言“分别有力无力,照追埋葬银两,给付死者之家。此朕格外生全浩荡之恩,为旧例之所未有。”并行文各该地方官遍行晓谕,务使“乡里愚民尽皆知悉。”按此仅付“烧埋银”以了命案之例,自雍正始开,《红楼梦》开端即写薛蟠殴打冯渊致命,贾雨村多断烧埋银与死家了事。即此种事例之反映也。

      平郡王讷尔素革爵圈禁。

       宗人府议奏:“平郡王讷尔素在西宁军前,贪婪受贿,应永停俸禄。”得旨:“讷尔素行止卑污,贪劣素著,及署大将军印务,更肆婪赃,索诈地方官银两,朕向即闻之。因讷尔素与允禵不和,朕意与允禵相善之人故为播扬,欲倾陷讷尔素,所以未即深究治罪,且加恩令办理上驷院事务。乃伊并不追悔前愆,仍犯法妄行,情属可恶。若仍在王列,则于诸王有玷。著将讷尔素多罗郡王革退在家圈禁。其王爵令伊子福彭承袭。”按贪婪绝非主因,讷尔素乃为允禵之人,其所谓

    “不和”云云,亦是烟幕饰词。

      八月,约束直隶州县之太监父兄、内务府庄头。又翻康熙强盗案分别主从之法,命“自雍正五年正月初一日为始,直隶盗案事发,仍照旧例不分首从皆斩”。因论亏空,及康熙南巡事。

       其词有曰:“又如前年原任浙闽总督满保曾具折奏称,梁鼐任内亏空银六万两,系圣祖仁皇帝南巡时所用,臣不便露此情事。彼时朕即批示云:当年皇考南巡,屡降谕旨,丝毫不取给于地方,凡行在所需,悉由内府豫备,食用等物,俱发官价采买,赏赉银两,皆从司库支给,严禁地方有司不许与扈从人员交结往来,私相馈送,违者以军法从事。立法甚为严切。即或修理一二处行宫,亦皆本地方情愿豫备,而所费亦属有限。何至亏空多金,历二十年之久不能清结?我皇考及朕所行之事,无不可告天下臣民。其当年南巡时如何费用之处,尔可据实直陈,而满保理屈词穷,不能回奏”云云。

      祭“先师”孔丘,谕云:“仪注内开献帛进酒皆不跪。朕今跪献,非误也。

    若立献于先师之前,朕心有所不安。可记档案,以后照此遵行。”

      逮盛京户部侍郎傅鼐,正白旗满洲副都统岳兴阿,发刑部勘问隐匿赃私。

       其谕有云:“傅鼐曾在朕前口奏岳兴阿甚抱怨伊父隆科多,云我家荷国恩深厚,应将所得赀材据实奏闻。及该旗承追日久,其家人故意延挨,各处藏匿。今据伊侄妇王氏出首,岳兴阿并不将伊父隐匿之赃据实交出,与傅鼐从前之言不符。傅鼐原与隆科多甚密,故意诳奏,以为隆科多保全,著革职,上九条链解京,与岳兴阿质审。”傅鼐旋发遣黑龙江。鼐,曹寅之妹夫也。

      直隶总督李绂奏报塞思黑于八月二十四日病故。

       雍正因此复遍数其罪,中云:“数十年前有一山西无赖生事之穷民,流落在京,寒思黑欲收为心腹,令伊太监帮助银十两。其人感激思恩。及塞思黑居住西宁,其人公然到伊寓所投递书帖,称‘愿辅有道之主,不附无道之君;欲纠合川陕兵民,以救恩主’等语……”“又如伊在西宁时,将伊所用太监撤回京师,伊每人赏与金条及西洋金表等物,皆贵重难得之物……”“不料伊恶贯满盈,获罪天祖,已伏冥诛;可见善恶之报,捷如影响。”

       附按西洋金表,当时贵重难得可见。《红楼梦》于第四十五回曾写及之,非一般人可得而有者也。

      九月,顺承郡王锡保奏:阿其那染患呕症。曾奉旨:用心调养,欲食之物悉著给与。至初五日病增,不进饮食。至初十日病故。

       按说者皆谓塞思黑、阿其那必非善终,恐有毒毙之嫌。

      以查嗣庭趋附隆科多,曾为其所荐举,至是查出日己二本,“悖乱荒唐,怨诽捏造之语甚多”,命革职拏交三法司严审定拟。

      诸王大臣“合词”奏请阿其那、塞思黑应戮尸,同党之允禵、允(礻我)并应正法。

      十月,以吏部尚书、内务府总管查弼纳协理兵部尚书事、署理正蓝旗汉军都统。

      裕亲王广宁永远锁禁宗人府。

      十一月,御史分巡直隶各地旗下告退官员、在屯庄头、内监族戚,在籍乡绅衿监,并内府庄头。

      谕内阁,定惩治奴仆例。

       其词云:“满洲风俗,尊卑上下,秩然整肃,最严主仆之分,家主所以约束奴仆者虽或严切,亦无不相安为固然。及见汉人陵替之俗,彼此相形,而不肖奴仆遂生觖望;虽约束之道无加于畴昔,而向之相安者遂觉为难堪矣。乃至一二满洲大臣,渐染汉人之俗,亦有宽纵其下,渐就陵替者,此于风俗人心,大有关系,不可不加整饬。夫主仆之分一定,则终身不能更易。在本身及妻子,仰其衣食,赖其生养,固宜有不忍背负之心;而且世世子孙,长远服役,亦当有不敢纵肆之念。今汉人之奴仆,乃有傲慢顽梗,不遵约束,加以诃责,则轻去其主,种种敝俗,朕所洞悉。嗣后汉人奴仆如有顽傲不遵约束,或背主逃匿,或私行讪谤,被伊主觉察者,应作何惩治,与满洲待奴仆之法作何画一之处,著满洲大学士九卿详悉定议具奏。”寻议:汉人奴仆有傲慢不遵约束及讪谤家长背主逃匿者,俱照满洲家人例治罪。如典当、雇工限内及身隶门下为长随者,照满洲白契所买家人例冶罪。从之。

       按雍正曾准除山西乐籍、绍兴“惰民”等“贱籍”之制,论者称之。然观于此次严治奴仆法之所云,可知雍正对于奴隶之真态度。自是,遂将满洲贵族所保持之“奴隶制”精神,复加之于一般汉人地主官僚之家。了解此等事,于《红楼梦》所写奴仆侍婢等种种情事,可以增加认识。所谓“白契”,即活契;另有红契,即《红楼梦》中所谓“卖倒的死契”,不能回赎者。

      十二月,因“赐福”谕及富贵贫贱等。

       其词略云:“年来冬月封印之后,政务略有馀閒,朕手书福字,赐内外大臣,诸臣奏谢皆称受朕赐福之恩。此世俗之言,非正理也。朕何能以福赐诸臣哉?不但朕也,即上天亦岂能以福私与一人哉。……从来善恶之报,如影随形,福缘善庆,视乎其人之自取,他人不能助纤毫之力也。且所谓福者,不在乎富贵贫贱之间。有富贵人之福,有贫贱人之福。或贫贱之人循理守分,无患无忧,其心志安舒,四体畅适,转在富贵人之上,是人人各有其福也。……”按此种谬论至为恶毒。然雍正之“赐福”,亦非不择人而施。曹颀独于雍正手中犹可“邀福”,定非无故,疑曹宜一支之政治地位,并不与曹寅、曹宣胞兄弟相同,宜详考。